白酒生产许可证样本
题要:
1999年9月1日后注册企业不再颁证
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白酒分会协助发证
散装白酒将在证书上标注散装字样
日前,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出《关于白酒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对白酒生产许可证发放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界定。
通知指出,自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技监局(1999)282号文件《关于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以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许可证办公室和行业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白酒产品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已全面展开。由于我国地域广阔,白酒生产企业众多,企业规模、生产方式和工艺水平各异,给发证工作造成诸多不便。为加快发证进度,完善工厂条件审查内容,确保发证工作顺利进行,有效遏制白酒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特制定该通知。
通知规定,按照国家经贸委第14号令《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的规定,1999年9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白酒企业,不予受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通知指出,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在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领导下,具体承办白酒产品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白酒分会将协助审查中心开展白酒产品发证工作。地方酿酒(白酒)协会协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做好白酒产品发证的相关工作。
通知对各种香型白酒必备生产、检测条件进行了规定:
半固态法白酒生产设备,要求有发酵容器(罐、池)、蒸酒机、贮酒容器(池、缸、罐)、灌装机。检测条件按产品标准要求,需要配备检测仪器、玻璃器皿、化学试剂的,必须配备且不得降低标准;不需要的可不必配备。
固态法白酒(GB/T17204-1998中,传统液态法白酒、串香白酒、固液勾兑白酒、调香白酒四类)需要配备的生产设备仍按照〈白酒工厂条件审查要求〉执行。检测条件按所生产的白酒香型,需要配备的仪器、玻璃器皿、化学试剂等必须配齐。在生产许可证证书上加注液态法糖化饲料生成的白酒,暂不列入本次发证范围。
只生产散装白酒的企业,不要求有灌装设备,生产许可证书上加注散装;其产品标识,应当按照GB10344〈饮料酒标签标准〉的规定,在包装物明显位置注明;同时将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号标注在适当的位置。
附:
申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须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按国家的有关规定,通过对企业的产品检验测试和质量体系必备条件的审查,确认其符合生产合格产品规定要求而许可其生产该产品的一种资格证书。
1、管理机构: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如:电子工业部、机械工业部、电力工业部……
地方行业主管厅局,如:深圳市经济发展局
注:深圳市是计划单列市,市经济发展局是唯一的工业主管部门,往下不再分各行业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证工作由市经发局技术质量处负责。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范围
产品范围:根据国家规定,对部分重点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强制管理,凡列入国家公布的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必须申办生产许可证。
企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属于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市经济发展局受理的企业范围是: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上述企业。
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证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其申证企业的法人名称、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所持的营业执照必须一致:
(2)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已按产品管理权限,对产品进行定型或技术鉴定;
(3)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4)产品是按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组织生产。
4、申办程序
(1)报名:
申证企业到市行业主管部门处报名,按有关要求办理报名手续,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国家行业部委发证办。
(2)宣贯实施细则:
报名企业接受发证办授权的有关机构组织的发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培训学习。
(3)企业完善条件并自查:
申证企业按计划完成了准备工作之后,要组织自查,按照实施细则(或必备条件)的要求逐项检查,特别要注重具有否决作用的那些项目是否达到了要求。市行业主管部门要关心企业完善条件,对自查和整改工作及时进行指导。
(4)申请:
各申证企业应在规定的申请截止日前,完善条件并自查整改结束、作好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准备工作。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视行业不同有所区别),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5)各级地方管理机构审核、签章:
市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和附件后,进行文件审核(如有疑问可进行实地调查了解),确认无误后在申请书上签章,并将申请书送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签章,然后汇总上报。
(6)申请截止期:
凡在部许可证办公室规定的申请截止期内未申报的,不管是什么理由,均不得作为要求补申报的理由,一律按转产和新投产企业的工作程序处理。
(7)产品测试和企业审查:
有关单位派员进行抽样、封样后,由企业在规定的日期将样品送达检验单位;检验单位按规定进行样品测试。
审查组按审查工作计划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审查按《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进行。
产品测试或企业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企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顿(一般不超过半年),并接受复查;对不合格整顿后的复查中再出现不合格的,取消该企业的申证资格。
企业要按规定交纳产品测试费和申报、检查费。
(8)发证:
部许可证办公室对审定合格的企业,发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印刷的许可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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