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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出台两项《规则》规范外资参股证券、基金公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6月04日 12:3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4日电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 明确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程序。这两项《规则》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据今天出版的《中国证券报》报道,根据这两项《规则》,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外资参股基金公司,包括境外股东受 让、认购境内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股权而变更的证券公司和
基金公司,或者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基 金公司。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经营的业务包括: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 销;外资股的经纪;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规则》指出,所称外资股, 包括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和在境外上市的外资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从事股票主承销业务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主承 销业务资格。

  《规则》明确,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符合综合类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其境内股东,应至少有一名是内 资证券公司;但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不在此限。境内股东可用现金、经营中必需的实物出资;境外股东 应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规则》规定,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 超过三分之一;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至少有一名的持股比例或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三分之 一。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一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未取得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不得开业,不得经营证券业务。收购或参股内资证 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规定条件,其收购的股权比例或出资比例应符合上述规定。此外,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 股证券公司,还应向证监会提交依法不能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的清理方案等文件。

  在外资参股基金公司方面。《规则》明确,外资持股比例或在外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 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超过33%,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三年内,该比例不超过49%。且境外股东应以自由兑换货币 出资。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根据《规则》,境外股东受让、认购境内基金公司的股权,由基金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证监会自正式受理申 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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