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期,在一些大中城市和县城屡屡发现公开以“贵州茅台酒厂集团茅台酒系列产品经销专卖店(柜)”、“贵州茅台酒厂集团系列产品总经销”、“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茅台酒系列产品经销专卖店(柜)”的名义经营销售假冒的贵州茅台酒或散装茅台酒。对此,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联合声明如下:
1.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中国贵州茅台洒厂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集团或公司名称,依法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贵州茅台酒及其系列产品都统一由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全国各地的经销商以“国酒茅台专卖店(柜)”的名称经营销售。上述几家法人实体从未在任何地方设立过“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某某酒系列产品经销专卖店(柜)”、“贵州茅台酒厂集团系列产品总经销”、“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酒系列产品专卖店(柜)”、“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酒系列专卖店(柜)”的形式经销贵州茅台酒和系列产品,望广大消费者消费者消费时注意识别;
3.公司从未生产、销售散装茅台酒;
4.自本声明登报之日起,有以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侵权活动。否则,届时公司将请求各地执法部门依法取缔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同时,诚挚地希望各位关心、支持、爱护贵州茅台酒各位消费者和有识之士给予监督。
监督联系电话:0852-2386146、2386050、2386051。
特此声明!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
2002年4月3日
(《糖酒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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