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研究报告:违规处罚缺乏威慑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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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4月23日 14:31 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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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4月23日电深交所综合研究所日前就中国证监会、深沪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违规处罚实际效果发
布的一份研究报告表明,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绝大部分违规行为是信息未披露,约占70%的比重,远高于虚假信息披露
所占比重。从处罚效果看,市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处罚的反应程度与处罚的公开性和处罚力度存在正相关:以证交所内
部批评为主的信息披露违规处罚方式未能足够地增加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成本,没有起到惩罚和告诫作用,显示出信息披
露违规处罚的总体威慑性并不很强,这也是我国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相对而言,中国证监会对上
市公司的处罚具有较大的震慑力,其对极少数性质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罚效果明显,起到了防止再犯的效果。这份题为《信息披
露违规处罚实际效果研究》的报告以1993至2000年10月上旬171家上市公司所受的中国证监会、深沪交易所218
次处罚为研究样本进行实证研究。研究指出,这些样本显示出以下特点:第一,受查处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日益增加
,处罚次数增加速度远高于上市公司总数增长速度。第二,绝大部分的违规行为是信息未披露,约占70%的比重,远高于虚
假信息披露所占比重,后者仅为13%,显示出上市公司更多的是采取不披露的方式来隐瞒重大信息,而不是制造虚假信息欺
骗投资者。第三,存在虚假信息披露和信息未披露共同存在的情况。从对信息披露违规处罚实际效果的研究,报告得出以下结
论:第一,从再处罚角度看,对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尤其是以内部批评为主的处罚方式未能足够地增加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
规成本,没有起到增加违规成本、防止再犯的效果。这也是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相对而言,
中国证监会对极少数性质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罚效果明显,起到了防止再犯的效果。第二,市场的反应程度与处罚的公开性和处
罚力度存在着相关性,处罚公开性越高,处罚力度越大,市场的反应就越大。第三,在2001年前受处罚公司的再融资(包
括增发和配股)机会与未受处罚的公司相比,无显著差异。以内部批评为主的处罚手段,对公司的再融资能力和机会没有影响
。第四,公开性较高、力度较大的处罚自1999年起正逐年增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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