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22日电(记者张未民)为进一步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对有关问
题做出新的说明。
人民银行指出,对人民银行规定无需审批或备案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在事前向人民银行提交书面报告即可开办,无
需人民银行回复。对事前未向人民银行报告即办理新增中间业务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有权给予相应处罚。
在准入形式上,对适用备案制的中间业务申请,统一改用“备案通知书”回复商业银行,由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加盖本
部门公章后发出。对适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申请,人民银行仍行文批复商业银行。
人民银行强调,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根据这一属性,中
间业务可分为九大类: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包括国内外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业务;代理类中间业务
,包括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金融机构委托、代收代付等;担保类中间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
各类银行保函等;承诺类中间业务,主要包括贷款承诺业务;交易类中间业务,例如远期外汇合约、金融期货、互换和期权等
;基金托管业务,例如封闭式或开放式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咨询顾问类业务,例如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其他类中间业务,
例如保管箱业务等。
人民银行要求,各商业银行对现有中间业务进行清理和分类,在完成清理和归类后,将现有中间业务品种及业务基本
情况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在清理现有中间业务过程中,对未获得人民银行同意而开办的中间业务,各商业银行应适当归类,并
一次性汇总报人民银行总行、分行或营业管理部补办准入手续。对已经过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中间业务,不需要再次申报。
人民银行指出,代理证券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委托办理的代理发行、兑付、买卖各类有价证券的业务,还包括接受委托
代办债券还本付息、代发股票红利、代理证券资金清算等业务。商业银行开办代理证券业务,属受托代理性质,应与委托方签
订业务协议,明确义务与责任:商业银行既不是发行人,也不是有价证券的买卖人,只负责经办代理发行、收款、付息、资金
转账等事务,从中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资金交易损失、还本付息等责任。代理证券业务中,除代理发行、代理兑付和承销政府
债券业务外,其他代理证券业务适用审批制。为防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目前商业银行不能开办代理股票买卖业务。
人民银行要求,商业银行要加强风险管理,建立中间业务定期报告制度。一是商业银行应按照《中间业务基本情况统
计表》的格式,于每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之前向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的中间业务
开展情况,于每年1月10日之前报送上年第四季度的中间业务开展情况,每年1月20日之前报送上一年度全年的中间业务
开展情况;二是商业银行每年初应就上一年度中间业务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年度的发展计划向人民银行监管部门报送
总结报告。各商业银行应自2002年第一季度开始,向人民银行报告中间业务开展情况。(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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