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6日电 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2002年第11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印度、日本、韩国的进口产品邻苯二甲酸酐(苯酐)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本次反倾销调查涉及的进口产品邻苯二甲酸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1735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从即日起对原产于以上国家的进口产品邻苯二甲酸酐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进口产品邻苯二甲酸酐对中国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本次反倾销调查通常情况下在一年之内结束,即于2003年3月6日之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续到18个月,即于2003年9月6日前结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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