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2月21日电(记者潘清)记者近日请朋友到上海打浦桥附近一家颇有知名度的大酒楼吃饭。席间,服务
员小姐走到身边,暗示记者购买酒楼供应的一种消费卡。
“吃1000元只要付900元,3000元只要付2700元,挺合算的。”热情的小姐凑在记者耳边低声介绍。
拗不过小姐的反复推荐,记者随之来到帐台,填了一张表格,付了900元现金后,拿到一张消费卡。这张带有磁条
的卡看起来和别的贵宾卡没什么两样,这让记者感到纳闷,酒楼干脆直接给顾客打九折好了,何必大费周折搞什么消费卡呢?
直到小姐将一张写明消费金额1000元的发票送到记者手中,并再三关照“吃完后再到帐台凭卡结帐”时,记者才
恍然大悟。这种暗藏“玄机”的消费卡并不是为普通老百姓设计的——它的目标群体显然是公款消费者。
记者拿了这张发票去请教一位在企业搞财会的朋友,这位朋友肯定地说:“没有哪个财务人员会拒绝报销这张发票的
。”这就是说,对于一位有权力用公款请客的顾客:支付900元公款,拿到的是1000元的发票,报销后可有100元的
进帐;如果一次消费不完,卡里剩下的金额还可以请家人和亲朋来“撮一顿”。由于购卡和结帐都是在帐台完成的,这里面的
“奥妙”自然只有酒楼和购卡者才知道了。
这样的消费卡自然大受欢迎。记者几天后再去那家大酒楼,看到900元和2700元两个档次的消费卡已经售完。
既有现金收入,又可以拿来作人情;吃的次数越多,得到的“实惠”越多。消费卡肥了酒楼,乐了“顾客”,看似皆
大欢喜。
然而,用公款请客的企事业单位,不明不白地受了损失。请一次客损失10%,请得越多,损失越大。觥筹交错之中
,公款悄悄地流失掉了。
在主管服务性行业的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一位官员对记者出示的消费卡和发票表示吃惊,认定这种“惠客”行为是钻
了财务报销制度的空子,但同时表示,由于这是企业行为,政府主管部门无权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
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既然付费900元开具1000
元发票不是消费者向酒楼提出的要求,这一条自然也不适用。
那么,谁来给这种变了质的“惠客”行为号号脉,开个方子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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