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农发[1997]039号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郊区企业重组转制有关政策问题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郊区企业重组转制有关政策问题的若干规定
郊区企业重组转制,是今后一段时间北京农村经济的重要工作,也是市场经济新形势下郊区企业实现二次腾飞的重大举措。这项工作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政策业务性较强,为推进其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郊区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就有关政策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郊区集体企业通过重组转制,其原乡村集体经济组织退出投资主体地位后,新改制企业可以通过以下两种形式获取贷款:(1)以企业财产抵押;(2)企业自己寻找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提供担保。乡村企业主管部门应本着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积极与金融部门协商,确保改制后的企业,能够继续正常从金融部门获得贷款。
二、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郊区集体企业以出售净资产方式,变更企业资产所有权人的,原企业债务原则上应随之转移。
三、对生产经营十分困难、长期亏损或者停产一年以上确无力救活、失去归还金融部门贷款本息能力的部区集体企业,在资产重组中,其通过整体(不含土地所有权)出售所得收人应优先用于归还金融部门贷款,差额部分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郊区集体企业中,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原被兼并企业所欠贷款本息由兼并方承担后,金融部门视企业经营情况可酌情延长还款期限。
五、郊区企业重组转制后,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动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其收费标准按工商注册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郊区企业重组转制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评估费、验资费等项费用,有关部门应只按成本费收取。
七、允许郊区集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采取将原企业资产折成股份出售给本企业职工的方式,改建为职工共同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对此类企业,工商部门按照股份合作制企业予以登记注册。
八、个人投资、以乡村集体名义兴办的企业,在正确界定产权(具体原则及实施办法另定)的前提下,经集体与个人协商,可以将企业总资产中的集体部分(不含土地所有权)作价转让给个人,变为私营企业;可以将企业总资产中的私有部分作价转让给集体,变为集体企业;也可以按有关规定变更为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
九、郊区集体企业改制后,其经营范围、生产技术条件及生产规模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建筑行业不能由个人继续经营外,行业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资质等级证书等证照依然有效。
十、原乡村集体企业占用的集体所有制土地,因资产重组、企业转制,需要变更土地权属性质,即由集体所有制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不足10亩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超过此限由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出让的,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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