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于2001年12月正式加入世贸组织(WTO),作为经济上的“入世”,自当欢呼,但实际上,中国政府早在此前的1997年10月即已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又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承诺中国公民理应享有和世界上其它国家公民同等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权利,相比之下,其实更加值得每个中国人欢呼,因为这是公民们自己的“入世”。《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将原先抽象的、无制约力的“人权”观念具体化为共53条可执行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件。它告诉我们什么才是一个人、 一个公民应有的形象。承认和加入此公约,意味着我们向这一“国际标准”开始迈进。
与其说《公约》是保障公民权利,倒不如说是制约国家权力。一国政府一旦承诺《公约》中保障人权的条款,就必须要在权力的确立、行使等方面符合人权的要求,即通过设定国家与公民的权利与权力关系,实现国家权力的法定化、确定化、规格化,避免国家权力的任意行使。在某种程度上,公约的效力要高于国内法的效力。
当然,公约并不是仅仅让个人获得对抗国家的权利(实际上,没有国家的积极推动,普遍人权的实现几乎是不可能的),而是赋予了国家更积极的道德使命,使国家的目的更为合理、正当。
截至1998年底,签署和加入该公约的国家已达130个。该公约已成为迄今最重要的国际法规之一和全球性的文明国家和文明人民的行为准则。
除《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外,国际上为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和签署的有关人权的公约还有很多,包括《日内瓦国际红十字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这些公约共同构成了世界性保障人权的国际体系和机制。中国政府已分别签署了其中17个公约,并做出了庄严的承诺。它不但标志着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大发展,也为中国进一步融入世界打开了最沉重的一扇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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