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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勒一个“法治中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1月17日 13:32 南风窗

  21世纪上半叶,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社会的孕育成熟,将使传统的“国家社会一元化”实现向“国家——社会”二元结构变迁。

  这一变迁过程,其实就是私法理念的实现和宪政精神的圣诞过程,同时也是社会生活的法治过程。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载入宪法,堪称中国法治进程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里程碑。“求索法治之路、建构法治中国”正是未来中国任重而道远的使命。

  本文拟从立法和司法这两大法治要素的视角勾勒一幅“法治中国”的未来。

  新中国立法事业沧桑

  新中国的立法事业可谓一波三折、历经沧桑。建国初期,新中国于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并制定了《婚姻法》等一批重要法律。遗憾的是,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后,由于“左”倾错误思潮泛滥导致法律虚无主义盛行,初见起色的立法工作遭到重创,“文革”期间完全跌入低谷。1957年后的20年中,全国人大除了在1975、1978年通过两部《宪法》外,没有制定一部法律。直到1979年立法才开始步入正轨。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7部重要法律。

  改革开放20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将立法工作作为首位任务,将立法推入了快车道。迄今,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框架已初步形成。

  在当代中国的立法史上,有这么几部堪称里程碑式的法典具有非同寻常的现实意义:

  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赋予了普通公民与政府衙门对簿公堂的诉讼权利,对于实现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平衡具有极其深远的现实意义。

  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堪称与中国公民最为贴近的法律,靠着它,消费者才真正由昔日“沉默的羔羊”扬眉吐气般地成为商家的“上帝”。1994年颁布的《国家赔偿法》对于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都具有深远意义。

  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对于规范立法行为,防止立法无序、立法腐败等现象,实现“依法立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立法法》堪称“良法”的“通行证”。

  “后立法时代”的开始

  倘若说自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开始进入“将立法推入快车道”的“立法时代”,那么21世纪初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既表明中国开始步入“积极推进司法改革”的“司法时代”,又标志着追求立法数量和规模的立法赶超型的“前立法时代”的结束和加入WTO后的“后立法时代”的开始。

  在“后立法时代”,中国立法将走出片面追求立法的数量和规模的传统误区,由数量规模型立法向质量效益型立法转变,由政府推进型立法向市场主导型立法变迁,由闭门造车型立法向开放借鉴型立法过渡,在WTO的平台上重估立法的质量和效益,重视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注重充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法律移植,将成为“后立法时代”的立法特色。

  简而言之,WTO时代的中国立法应当走出“挑战—回应”的立法旧模式,向“回应—创新”的变法新模式变迁,以“变法”为契机推进制度创新及制度变迁,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注入可持续性的立法推动力。

  立法腐败不容忽视

  需要强调的是,颇具隐蔽性的立法腐败也是不容漠视的权力腐败现象。相对于司法腐败,立法腐败的潜在危害性尚未引起包括法律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警惕和重视,鲜有对立法腐败的警示之声。

  倘若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立法可以视为社会正义的第一道堤坝,是法治长城的重要基石。立法谋私、立法“走私”、立法不作为等立法腐败现象势必会对社会造成难以估量的戕害。而立法中的地方或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则是立法腐败最突出的表征,也是滋生立法腐败的一大“病灶”。

  建议立法改革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其一,实行“开门立法”,让民主的阳光驱散立法腐败的阴霾。

  现代意义上的立法是一项“阳光下的事业”,“开门立法”是立法民主性和立法公开性的应有之义,是立法充分吸纳民意的必由之路。实践证明,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各界公布法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或专家论证会广泛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可见最大限度地吸纳民意,防止“劣法”或“恶法”的产生。

  其二,推行“立法回避”制度,建构遏制立法腐败的程序性屏障。

  为有效克服行政立法中的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倾向,有必要在行政立法中树立立法回避观念,凡直接涉及某行政部门利益的立法起草工作,该行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回避,不能参与更不能主持起草工作,应由地位相对超脱的国家权力机关的专门委员会起草或委托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代为起草。

  司法改革渐入佳境

  诉诸法庭由相对中立的法官做出裁决的司法裁决模式,已成为现代社会解决纠纷的最权威的常规手段,也是人类社会迄今最为和平、文明、公道的纠纷解决模式。以法律适用为要义的司法,被公认为现实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先天不足的中国司法制度积弊甚多,存在着若干明显的制度性缺陷。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以“审判公开”和“检务公开”为核心的司法公开制度的建构,率先揭开了跨世纪司法改革的序幕。

  司法改革在中国法治实践领域最为活跃,法院也成为社会各界瞩目的改革焦点。公开审判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和诉讼理念,对于防止司法恣意、遏制司法腐败和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阳光般的积极效应。1998年7月中央电视台首次对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的庭审进行直播;北京市各级法院率先全面实行公民自由旁听庭审的制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于1999年7月首创公民自由查阅裁判文书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11日公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标志着审判公开这一宪法原则正在逐步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

  公开审判理念其实并不局限于庭审公开的范畴,裁判文书的公开也应是公开审判理念的应有之义。最高法院已经决定自2001年起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布已审结案件的裁判文书,并要求各级法院逐步做到裁判文书向社会全文公布。在我看来,公布裁判文书堪称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最具实质意义的举措,也是中国法院实施“阳光工程”的一大创举。

  依我之见,处境尴尬的陪审制度和法院执法制度的改革以及有中国特色的判例法制度的建构,应当成为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以“公正和效率”为价值取向的司法改革正渐入佳境。

  激活宪法

  值得一提的是,2001年8月13日最高法院就公民因《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正式颁布了一个堪称里程碑标志的司法解释(见附录案例),在这份名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批复》中,最高法院明确指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容漠视。

  最高法院的这一《批复》绝非普通的工作性答复,而是开创了中国法院通过司法审查保障宪法意义上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先例,开拓了公民宪法权利的司法救济途径,开创了《宪法》直接作为中国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的先河。可以预言,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将成为中国法治过程中一份经典性的司法文件。

  中国,已经开始了“宪法司法化”的划时代进程。通过诉讼激活宪法文本,在司法个案的裁判文书上呈现宪法权威,已成为解决理想与现实严重脱节的“宪法鸿沟”问题的良策和重要路径。

  防止法律万能的误区

  有必要强调的是,“法治中国”的建构一定要防止步入法律万能的误区。人的希冀、想像、浪漫和热情往往是没有边界的,而法治作为一种制度文明其功用则是有边界的,并不是一切社会问题都能转化为法律问题放在法治这个“魔瓶”中予以消解的。法治活动最重要的是要尊重立法的规律和司法的个性,实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合理兼容。法治毕竟是一种“内在的、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建构“法治中国”需要热情的投入,更需要冷静、理智和审慎,当然还需要时间。

  法治——与其说是理想,毋宁说是一种实践的过程;法治中国——与其说是令人神往的宏伟蓝图,不如说是全体法律人乃至整个社会正在创造着的活生生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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