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山东省的两起案件搅得中国司法界沸沸扬扬。
第一件是齐玉苓状告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业学校、滕州第八中学、滕州市教委侵害其姓名权、《宪法》所规定的受教育权。
齐玉苓与陈晓琪均系山东滕州八中19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陈中专预选被淘汰,齐则 通过了统考,被济宁商校录取。在陈父陈克政策划下,陈从滕州八中领取了济宁商校给“齐玉玲”(齐玉苓原名)的通知书,冒名顶替入校就读,毕业后分配到中国银行滕州支行。
由于未收到中专通知书,齐玉苓走上一条坎坷之路:先到中学复读;1993年通过缴费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到邹城市劳动技校就读;3年学习期满,分配到山东鲁南铁合金总厂工作;1998年7月以来,有相当一段时间下岗待业。
1999年齐玉苓得知真相后,以陈晓琪及有关学校和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枣庄市中院一审认为陈侵害了齐的姓名权,判决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齐玉苓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5万元。齐玉苓不服提出上诉,要求陈晓琪等赔偿各种损失56万元。
2001年8月23日,这一全国首例侵犯受教育权利案件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依照最高院8月13日公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被侵犯的齐玉苓最终胜诉,获赔近10万元。此案被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此案判决意味着《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获得司法救济,《宪法》可以作为法院判案的直接法律依据。
亦有学者认为,本案主要被告陈晓琪是一个普通公民,而《宪法》的基本要旨在于制约政府权力,而非约束人民。所以,本案虽然开了诉讼中直接适用《宪法》之先河,但法院最好先把《宪法》上的教育权转化为私法上的权利(民法上的人身权),再认定被告行为构成民事侵权,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这或许在观念上更能捍卫《宪法》的纯粹性。
第二件是青岛3名高考女生认为各地高考录取分数线不同侵犯了她们的《宪法》所规定的平等受教育权,状告教育部于最高人民法院。
这起案件虽然还未有结果,但在许多人眼中其意义比第一件要大。如果说第一起诉讼的裁决是要制止对个别公民权利的侵犯,那么第二起案件则是为了改变规则,从而避免更多的人的权利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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