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招商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总裁单祥双
中国创业投资起步虽晚,但发展势头迅猛。目前,业内争论最多的是国内创业投资业的运作模式。
对于中国而言,创业投资是新生事物,而境外尤其是美国,创业投资高度发达,已经
在历史演变的长河中形成了规范有效的组织运作模式--以受托管理为主要特征的运作模式。吸收和借鉴它们的成功经验可以使我们迅速具备后发优势,迎头赶上。
开展创业投资的模式主要有投资公司型和基金管理型两种。投资公司型的运
作特点是以有限责任制的公司形式进行注册,运用股东出资的资本金进行项目投资,它是在创业投资相关法律环境不完善而市场又有较大需求的情况下,进行变通而产生,是不得已而为之。当前我国创业投资机构的绝大多数属于这种类型。
投资公司型的创业资本组织形式对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也有其运行机制的局限性。难以解决内部人控制的问题,道德风险比较集中;所有权与经营权不能实现完全分离,易形成大股东对公司的操纵;管理层不稳定,与创业投资周期长的特点相矛盾;难以形成有效的资本放大,运行成本居高不下;由于投资公司是在某一股东的支持下建立的,人才的使用往往是非市场化的,经理层通常是由各股东组成,结果导致经营团队专业水平不高,有的甚至各自代表原股东利益产生内耗。
基金管理型的本质特征是以受托资产开展创业投资,它又可以分为两种形式:第一种是有限合伙制,第二种是管理公司模式。
具体而言,有限合伙制公司中的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前者是风险投资的真正投资者,要提供创业投资公司99%的资金;后者则既是资金供给者又是经理人,他们肩负着筹集资金、项目决策、企业管理和利润分配等多重职能,即创业投资家。普通合伙人的资金一般只占1%左右,他们投入的主要是科技知识、管理经验和金融专长等无形资产。在责任分担上有限合伙人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则对公司负有无限责任;在利润分配上,普通合伙人通常要收取有限合伙人支付的相当于基金总额2-3%的管理费以及20%的资本收益。自80年代以来有限合伙制在创业投资市场日趋占据主导地位,这足以说明了该组织形式对创业投资的合理性。
但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是管理公司模式,即将有限合伙制与证券基金运作模式有机结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受托管理多家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对外投资,而是利用受托管理的投资公司(基金)的资金进行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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