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管理者收购(MBO)的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由于收购标的价值一般都远远超出收购主体的支付能力,在收购中,管理层往往只能够支付得起收购价格中很小的一部分。他们能够支付的部分和收购价格之间的差额就要通过融资来弥补,因此融资能否成功事关整个收购能否进行和成功的关键。而在较大规模的管理者收购中,通常还需要有多个金融机构联合组成的财团来满足这种融资的需求。在中国,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管理层的收入相对较低,国内商业银行的贷款和企业之间的借债行为又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此国内已经发生的MBO案 例,管理层大都对收购资金的来源讳莫如深。在实际中,更多的利用个人信用来进行融资,另外还利用了一些其它的途径,如股权质押贷款等,美的就是采用这种方式进行的。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积极投资者在MBO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积极投资者是指在一公司里持有大量的债务与(或)股本、并积极地参与公司的战略决策的个体或机构,一些金融机构,如银行、养老基金、共同基金、保险公司等,都是自然的积极投资者,一些金融家(风险资本家)以积极投资者的身份活跃于企业重组的领域里。
积极投资者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资金的提供者,他们还积极地参与企业管理层的变更,参与重组后的企业的战略决策或监控企业的经营、管理等。积极投资者的偏好和所寻求的预期目标影响其投资类型的选择。积极投资者筛选目标公司的标准以及所采取的融资结构会影响着企业重组的效果。企业重组涉及企业的所有权变更和管理层变更。积极投资者不仅拥有企业的(部分)所有权,而且在企业管理层变更中也起着特殊作用,特别是选择企业家的作用。积极投资者对重组公司实施的监控手段是实现重组目标的重要保证。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各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虽然对发动MBO起了很大作用,但其控制主要通过行政控制,而不是通过融资来控制,称不上积极投资者。因此,缺少积极投资者是我国MBO的一大弱点。
目前,像民生银行这样的非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已经开展了相关贷款业务。此外,《信托法》也为MBO创造了通过信托投资公司代管股票,让信托公司作为主体进行金融信贷并使之成为一个非常可行的融资渠道。银行和信托将有可能成为未来的积极投资者。
MBO作为一种分配制度的创新正是我国企业产权制度变革的必然产物,尽管在许多的方面,尤其是在政策与法律环境还有企业内部的治理机制方面缺乏相应条件。为我们进行方案设计、融资结构设计及融资策略的制定等方面造成一定的障碍。但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并可以预言在不久的将来,MBO将会成为我国企业改革的一种重要形式。因为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化,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逐渐接轨,中国企业的产权制度必将一步一步摆脱历史的束缚,向着国际惯例贴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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