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管理体制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其确立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具体负责组织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核和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保护办还组织设立若干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建议(授权),组织有关地方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生产者代表成立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办理原产地域保护申报手续,受理并初审生产者申请,管理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等。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对原产地域产品生产销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其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法定检验机构负责对原产地域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原则和程序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应当坚持依法审核批准和注册登记原则,即任何地方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应当按照规定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即申请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应当依照规定经注册登记。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程序实行两级申请且每级申请实行两次审查的制度。
第一级申请是指申报机构提出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第二级申请是指生产者提出的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
第一级申请要经过保护办的形式审查和专家委员会的技术审查等两次审查;第二级申请要经过申报机构的初审和保护办的审核等两次审查。其中,在第一级申请中,还有一个异议程序,即在形式审查后、技术审查前要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向社会公告,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原产地域产品监控制度
对原产地域产品的保护,不仅体现在原产地域命名及保护,还体现在对原产地域产品的监控方面。
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对原产地域范围的监控。原产地域产品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在规定的原产地域范围内生产。对于非原产地域范围内的企业以非原产地域的产品冒充原产地域产品的、以及原产地域产品生产企业以其他地域的产品冒充原产地域产品的,要依法予以禁止;
对原产地域产品原材料的监控。要对原材料是否按照要求在规定地域内生产以及原材料质量状况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等进行严格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厂使用;
对原产地域产品生产技术工艺和标准的监控。原产地域产品生产企业必须要建立一套规范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标准,并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技术标准;对原产地域产品成品的质量监控。原产地域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能以原产地域产品的名义出厂销售;
对原产地域产品质量等级的监控;
对原产地域产品数量的监控;
对原产地域产品包装标识的监控等。
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制度
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是指国家在审核批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后,经注册登记,赋予原产地域产品专用的特殊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不仅能够表明该产品产自特定的原产地域,还能够表明该产品历经特别的质量控制而具有特殊的质量特色。因此,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作为国家监控的法定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
我国为何要建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
国外原产地命名/地理标志制度概况
原产地命名与地理标志二者之间在知识产权属性方面是相同的,二者主要区别在于,原产地命名对产品的原产地、原材料、生产加工工艺及标准、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监控更加严格。
在国外,原产地命名和地理标志制度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并且正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突出地反映在1958年的里斯本协议等国际协议以及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W TO-TRIPS)中。前者确立了原产地命名国际注册和保护的原则,后者则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作了专章规定。
在欧盟,原产地命名制度已比较成熟和发达,不仅建立了一套完备的原产地命名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如专门规定农产品和食品原产地命名和地理标志保护的《2081/89号指令》等法规,而且设置了专门机构负责对欧盟各成员国的原产地命名和地理标志进行注册和管理。
根据欧盟《关于农产品和食品原产地命名和地理标志保护的技术法规》规定,原产地命名是指用一个地区、一个特殊地方或者在极特殊情况下用一个国家的名字来描述一种农产品或食品,并且该产品源自这个地区、特殊地方或者国家,该产品的质量或者特色主要取决于其具有内在自然属性和人文因素的特殊地理环境以及在规定地域内的生产、加工和制备。地理标志是指用一个地区、一个特殊地方或者在极特殊情况下用一个国家的名字来描述一种农产品或者食品,并且该产品源自这个地区、特殊地方或者国家,该产品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色取决于其地理原产地以及在规定地域内的生产、加工和制备。
W TO-TRIPS规定,地理标志是指一种商品在一缔约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上述领土的一个地区或者地点所生产的原产产品的标志,而该产品的某种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色在本质上取决于其产地。
中法两国在原产地命名及打假领域的合作
中法两国在原产地命名及打假等相关领域的合作,为中国进一步了解国外原产地命名和地理标志制度,为建立和实施中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架起了一座桥梁。尤其是中法两国元首于1997年5月签订的《中法联合声明》,以及中法两国政府于1998年9月发表的《中法关于成立农业及农业食品合作委员会的声明》,均提出要加强两国原产地命名及打假方面的合作。这为两国开展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方面的合作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法国的原产地命名制度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尤其是干邑酒原产地命名制度,正如其“人头马”、“马爹利”、“轩尼诗”干邑酒一样闻名。法国干邑酒行业办公室在干邑酒原产地命名方面的实践经验,为国际原产地命名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较为成功的范例。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中国政府重要的职能部门,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领域,与法国干邑酒行业办公室、法国农业部、法国经济财政部等相关机构和部门,开展相互交流与合作。自1995年起,中法原产地命名/地理标志制度交流与合作活动逐渐频繁,每年通过互派人员考察、访问、学习、培训、研讨等形式,大大加强了相互间的沟通;尤其对中方来讲,提高了对这项制度的认识、加深了对这项工作的了解。也正是在中外尤其是中法、中欧双方多年交流与合作所取得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8月17日发布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原产地命名/地理标志制度的部门规章,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确立。
原产地命名和地理标志制度享有那些特权
原产地命名/地理标志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比较,主要是与国际贸易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联系和区别,以及与商标制度的区别。
原产地命名制度与国际贸易货物原产地规则在出口产品“原产地”的区别
国际贸易货物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贸易中一项重要的海关关税邻接制度。通俗地讲,它是确定外贸商品产自哪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即确定外贸商品“国籍”的规则。换言之,国际贸易货物原产地规则中的“原产地”,主要是“原产国”的意思。国际贸易货物原产地规则通常以“完全原产”和“实质性加工”作为判定原产地的基本标准。通过认定货物(尤其是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可以较有效地保证本国贸易政策尤其是关税政策能够针对准确的对象国家实施。
原产地命名制度是针对国家“名优特”产品所采取的一项特殊的产品质量监控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中的“原产地”,是指在一国境内某种特殊产品的特定(生产)地域,该特定地域的水土、气候、生产历史等地理人文特征直接决定或影响该产品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并且以该特定地域的名称对该产品进行命名。原产地命名制度以原产地“地理及人文特征”为基准,其目的在于,通过特殊的原产地命名和监控手段,来保证和提高“名优特”产品的质量和附加值及其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从而发挥其保护民族精品、规范市场、发展经济的作用。
地理标志与商标在知识产权特征方面有明显区别
根据W TO-TRIPS等有关国际公约或者协定的规定,地理标志是一种与商标、专利、版权等相互并列并相互区别的知识产权。
商标(无论是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还是集体商标以及所谓的证明商标)是人为地创造出来的用于此种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彼种商品或服务的符号;商标是一种私权利,属于某个私人性质的组织或个体所有(持有)或者专用;商标可以转让,可以买卖。
地理标志首先是某一特定地域自然、历史及人文因素形成的国家遗产;地理标志依法由政府授权的机构监控;并且该权利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从该特定地域转移到另外一个地域,也不可以买卖。
(4)地理标志与证明商标制度实施的过程和效果也具有明显的不同。地理标志的审批注册,需要对产品生产地域(原产地域)的范围、原材料、生产加工工艺和标准、产品的质量甚至数量进行监控,需要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监督检验,这些工作都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并且正是有这些技术支持,才能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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