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7日电(李煦吕春华)一名17岁的武汉中学生在北京将国家烟草专卖局和24家卷烟厂同时告上了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轰动一时的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这位少年起诉中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纠纷争议的立案管辖范围,即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因此,终审判决,驳回这位少年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 定。
据了解,今年6月18日,17岁的武汉市第十四中学学生鄢卓洵到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起诉国家烟草专卖局和龙岩卷烟厂等24家卷烟厂侵害了他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鄢卓洵在起诉中称,自己13岁时即开始吸烟,共吸过龙岩卷烟厂等24家卷烟厂生产的香烟。后来经过父母的教导和咨询律师才知道吸烟有害健康。
近年来,喜欢上网的鄢卓洵在阅读国家烟草专卖局及龙岩卷烟厂等24家卷烟厂的网站后发现,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与烟厂的网站友谊链接。这些网站的部分内容均制作精美,容易使人认为吸烟是一种文化,很有品位,未使人感到吸烟有害健康。
鄢卓洵认为,国家烟草专卖局作为代表国家管理烟草行业的部门,有义务加强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有义务宣传并采取措施禁止任何经营场所向未成年人出卖香烟,切实保障未成年人不受吸烟的伤害,以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但国家烟草专卖局与龙岩卷烟厂等24家卷烟厂进行的网站友谊链接,帮助烟草经营者作出片面的宣传,误导了消费者。
鄢卓洵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消费者享有知情权以及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有关法律规定,来到北京,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国家烟草专卖局和24家卷烟厂在本单位网站的主页面上注明:“吸烟有害健康”、“禁止任何经营场所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字样;并在各自网站内以不少于10%的内容宣传吸烟有害健康以及未成年人吸烟的危害;同时,还要支付其诉讼所花费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一切必要费用和本案诉讼费等。
今年6月27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6月29日,鄢卓洵以原审法院剥夺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坚持原起诉理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目前国家通过有关立法及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保证香烟消费者能通过所购买香烟商品上的特殊提示,实现对所购香烟商品有害健康的知悉权。
鄢卓洵提出应在香烟市场管理职能部门以及生产单位电脑网站上注明相关提示等主张,涉及烟草市场、计算机网络、商品宣传等管理方面的立法问题,或者属于应该进一步规范完善的问题。对这些方面,国家还没有制定强制性的法律规范。
法院还认为,未成年人沾染上吸烟的不良嗜好,由诸多因素造成。目前,无法认定未成年人吸烟的行为与香烟市场管理机关及生产销售单位不注重标明特殊提示的行为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北京市一中院认定,鄢卓洵称自己的消费者知情权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缺乏事实及法律根据。所以,依法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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