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5日电(记者张未民) 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发布通知,规范电子汇划收费标准。
据介绍,人民银行要求,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县(市)联社办理汇兑业务,一律按《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不得
收取邮费、电报费;通过邮电部门拍发电报或邮寄信件办理汇兑业务的,按邮电部门的标准收取邮电费,不得收取电子汇划费。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说,银行通过电子汇划系统办理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业务时,托收银行负责寄送单据的,可以向收款人收取单程邮费,付款银行按《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向付款人收取电子汇划费。银行通过邮电部门邮寄信件办理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业务时,按邮电部门规定的标准,托收银行向收款人收取单程邮费,付款银行向付款人收取邮费或电报费。银行为未在本行开立结算户的个人办理汇款时,仍按现行标准收取手续费,即5000元以下的汇款按汇款金额1%收取,5000元以上,按每笔50元收取,不得收取电子汇划费和邮费、电报费。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强调,未经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各银行在办理不同城市间异地通存通兑(包括活期储蓄和各种卡)业务时收取手续费、在收取电子汇划费的同时收取邮电费的,属于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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