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广夏高层中不少人持有公司股票,如果中小股东打赢民事赔偿官司后无法执行的话,确认有赔偿责任的公司高层就应该用所持内部职工股来赔偿。让那些在造假案中有责任的高层失去价值几十万元的股票,可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
□本报记者 张 炜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鼓励中小股东状告银广夏相关责任人的消息传出,意味着银广夏作假民事赔偿案将成为证券市场上关注的热点。那么,究竟谁应该对赔偿负责呢?
高西庆日前的讲话很清楚,中小股东可把违法的董事会、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管人员、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送上法庭。按现行法律规定,银广夏董事会成员在造假案中都有或大或小的责任。《公司法》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券法》规定,发行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两项法律及《刑法》有关“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规定,是追究银广夏造假案相关责任人刑事和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银广夏作假案曝光后,据称,直接制造虚假业绩的天津广夏公司现董事长、法人代表董博已被停职检查。而相关媒体此次多次提及的原天津广夏董事长兼总经理、现银广夏总裁李有强,一方面没有进入公司危机处理小组,另一方面却被银广夏方面否认是造假案的主要当事人。李有强究竟在银广夏造假案中扮演何种角色,对外至今仍是一个悬念。但是,李有强的法律责任是难以逃脱的,因为他既是银广夏总裁,又有出自于天津广夏的背景。如果李有强只负对经营班子监督不力的责任,那实在是过于轻描淡写。
除总裁李有强外,银广夏董事会中董事局主席张吉生和董事、财务总监、总会计师丁功民的责任重大。张吉生原是银广夏董事局副主席,去年2月在公司创始人、原董事局主席兼总裁陈川因病去世后接任。银广夏作假案被曝光,公司方面称张吉生同时要主管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工作,因而很难全面兼顾银广夏的所有事务。与此同时,张吉生一是出于对李有强的信任,二是会计师事务所每年都对天津广夏出具了没有保留的审核意见。这样的解释显然难以让中小股东信服,董事局主席的责任如此轻松,究竟是无知还是公司治理结构形同虚设?更何况银广夏造假的关键在于编造萃取神话,对其中不合乎常识的业绩,张吉生作为自治区科委负责人,岂能如此轻易地被蒙骗。对中小股东来说,也许没有什么可以犹豫的,要打官司首先就要告银广夏董事局主席张吉生。至于财务总监丁功民,因银广夏作假的实物证据是虚假财务报表,丁功民肯定也要承担责任。去年7月起实施的《会计法》也明确规定,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公司的外部人员中,应对银广夏造假案负直接或间接责任的人员至少有两种:一是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师。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按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的说法,在国外若发生这种事,审计师肯定会受到民事诉讼并进行民事赔偿。给银广夏2000年财务报表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是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刘加荣和徐林文。二是二级市场上炒作的庄家。银广夏是一个典型的庄股,股东人数2000年由5.18万减至1.75万,股东平均持有1.6万股左右。对此,应该重点检查庄家是否与上市公司方面联手造假,利用虚假信息操纵股价。若出现股价操纵案,则可要求炒作操纵的机构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梁定邦指出,确认谁是责任人是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看来,银广夏的股东应积极寻求法律援助,争取在民事诉讼赔偿案中告准对象。另值得一提的是,银广夏高层中不少人持有公司股票,具有一定的支付赔偿能力。例如,张吉生、李有强和丁功民分别持股3.712万股、3.858万股和2.7556万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孔祥平也持股2.366万股。这些股票目前均因公司高层在职而被证交所冻结,如果中小股东打赢民事赔偿官司后无法执行的话,确认有赔偿责任的公司高层就应该用所持内部职工股来赔偿。这些内部职工股根本不足以赔偿中小股东损失,但让那些在造假案中有责任的高层失去价值几十万元的股票,可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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