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邮政第一案”判决:民企阳光报业一审败诉

2001年08月09日 16:39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 8月8日下午,河北张家口阳光报业服务公司不服张家口邮政局行政处罚而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一审审结,该市桥东法院判决“阳光”败诉。这样,这一起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称做“邮政第一案”的案件暂告一段落。

  今年3月28日,张市邮政局向阳光报业下达《河北省邮政通信行政案件听证告知书》,称阳光报业征订邮发报刊的行为违反了省邮政管理规定,拟给予行政处罚;4月26日,该邮政局正式下达《河北省邮政通信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光报业”表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遂向张市桥东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月1日,桥东法院正式立案。

  庭审中,双方就张家口邮政局是否具有行政处罚主体的资格进行了激烈争论。“阳光报业”的代理律师认为,张市邮政局本质上是“企业”而非行政机关,虽然公共企业有一定的公共管理职权,但并不代表它就享有行政处罚权。依据《邮政法》的规定,擅自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的,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而不是邮政企业。张市邮政局在答辩中称,邮政企业因其承担着特殊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故必须赋予相应的公共管理权;《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授予邮政对报刊发行的专营权,是对邮政因提供普遍服务而亏损的一种补偿。原告律师则当场对这种说法予以驳斥。原告认为,邮政每年的亏损并非因为它提供了普遍服务所致,更主要是其结构臃肿、人浮于事、经营不善造成的。此外,双方就《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是否与有关上位法律法规相抵触而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法庭最后判决:原告张市阳光报业服务有限公司擅自从事邮发报刊征订发行工作,违反了《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邮政管理秩序。故维护张家口邮政局对阳光报业的行政处罚决定,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对于这个结果,阳光公司董事长郭东生说:“我尊重法院的判决,但官司并没有结束,我一定要走下去。”(记者胡印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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