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饮品企业环境质量管理审核办法

2001年07月30日 13:27  新浪财经 微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国饮品企业环境质量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饮品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所规定的饮品制造业,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全国饮品企业环境质量管理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审核委员会)是负责对全国饮品企业环境质量管理进行审核认定的机构。

  二、审核内容

  第四条饮品企业厂址的选择应符合当地工业布局和城镇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饮品企业在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在项目建设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第六条企业环境质量管理应贯穿到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进入到企业管理的全过程,并要有一名厂级领导主管环保工作。对本企业的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每个企业都应有专职环保管理人员从事组织协调企业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在职工中经常进行环境保护法规和环保知识的宣传教育,树立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八条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监测任务,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建立定期的环境监测报告制度。

  第九条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I—1999)的有关规定,饮品企业生产工艺用水水源水质不低于三类地面水水质标准;进入生产工艺用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95)、《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1999)的有关要求;废水和生活污水需经处理并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

  第十条厂内及离厂界周围20米范围内的大气环境质量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5—96)二类区的要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816297—%)二级标准的要求。各种锅炉及其他排放烟尘装置,必须设有除尘净化设施,使排放烟囱出口的排放量或排放浓度(包括烟气黑度)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3—1999)的规定。

  第十一条厂区内应选用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必要时还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措施,致使其噪声对周围的影响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的规定。

  第十二条企业生产装置及辅助设施、作业场所、污水处理设施等排出的各种废渣(液),实行申报登记制度和设置专用贮存设施、场所,并根据其排放性质,进行无害化处理,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三条生产饮品的主要原料产地,以农作物为原料的。其农作物灌溉用水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类标准规定;地表植物、作物和果蔬类为原料的,在其生长期内主要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符合《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S9137—88)的规定;以水产品类为原料的,其生产水域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ll607—89)的有关规定,生产软饮料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软饮料原辅材料的要求》(GBl0791—89)的规定。企业要建有原料质量检验监督系统,避免有毒有害重金属、化肥、农药等残留危害。

  第十四条饮品企业的生产原料、工厂设计与设施、卫生管理、生产人员、加工工艺、成品贮藏和运输的卫生条件符合《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l4881—94)、《果酒厂卫生规范》(GB12697—90)、《乳品厂卫生规范》(GBl2693—90)、《黄酒厂卫生规范》(GBl2698—90)、《葡萄酒厂卫生规范》(GBI2696—90)、《啤酒厂卫生规范》(GB8592—88)、《白酒厂卫生规范》(GB8951—88)、《饮料厂卫生规范》(GBl2695—90)的有关规定,产品运输、贮存符合《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Bl0790—89)的规定。

  三、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凡具备以下条件的饮品企业,均可直接向管理审核委员会申请环境质量管理审核,并填写《全国饮品企业环境质量管理审核申请表》和《全国饮品企业环境质量管理基本情况表》,报送管理审核委员会。饮品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持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证书;2.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以及产品质量合格证书;3。污染物排放均符合国家标准,并没有发生重大环境纠纷事件或环境污染事故,一年内末受过环境保护部门处罚。

  第十六条管理审核委员会秘书处根据申请表和基本情况表对饮品企业进行初审,确定进行环境质量管理审核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管理审核委员会秘书处对进行环境质量审核的企业,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审核,并委托当地环保局所属环境监测部门对企业环境质量指标进行实地监测,提出监测报告。

  第十八条管理审核委员会秘书处根据企业上报的材料和当地环境监测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编写企业环境质量管理审核审查报告,报管理审核委员会。

  第十九条管理审核委员会对审查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审核意见,其中凡经管理审核委员会审议合格的企业,由管理审核委员会颁发《全国饮品企业环境质量管理合格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告。企业在产品包装上可使用由管理审核委员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环境质量合格标志。对未通过环境质量管理审核的,由审核委员会秘书处书面通知企业,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的意见或建议。

  四、考核监督

  第二十条在环境质量管理合格证书的有效期内,管理审核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合格企业的环境质量管理保证能力及运行情况,每隔一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管理审核委员会。饮品企业在定期考核外的其他各年年终向管理审核委员会提供一份环境质量管理自检报告。

  第二十一条经考核发现企业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环境质量下降,发生污染事故等,审核委员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将撤销并收回其《全国饮品企业环境质量管理合格证书》和标牌,终止被撤销企业的证书、标牌、合格标志的使用权益,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凡从事环境质量管理审核工作的人员和有关受委托参加审核的单位,有循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管理审核委员会撤销其审核资格,并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审核费用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审核工作正常进行,申请环境质量管理审核企业应支付一定的管理审核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物价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审核费用包括申请费、审核费、专家咨询费、新闻媒体公告费、检验分析费、证书和标牌制作费,以及管理费等。

  第二十五条审核费用视审核工作需要定期交付(并统一开具中央单位收费收据)。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全国饮品企业环境质量管理合格证书》和标牌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内获得合格证书的企业可在生产、销售及宣传、广告等活动中使用此证书。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全国饮品企业环境质量管理审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八日起实施,二000年九月六日修订。(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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