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李先生与邮局产生了一场纠纷:他邮寄的一部价值1200元的手机在邮途丢失,邮局只答应赔偿他8.1元。原因很简单:李先生在办理邮寄手续时没有“保价”。
邮局邮丢手机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5月2日,李先生通过某邮局,给远在湖南岳阳的哥哥寄去一部诺基亚[微博]手机,价值1200元。他填写了“国内包裹详情单”。详情单中除了“收件人”和“寄件人”两项是由李先生亲自填写的外,“包内装有何物”、“价值”、“保价金额”、“重量”、“资费”等栏内容,均是营业员填写的。一切手续办妥,李先生分别支付了5元纸箱费、4.9元重量费和2.7元包裹资费,共计12.6元。
一个月后,李先生远在岳阳老家的哥哥还没有收到手机。为此,6月2日、6月12日和7月5日,李先生三次到邮局查询。结果到最后一次,他才得到确切消息:手机在邮寄途中丢失了。他要求邮局赔偿,邮局却说,由于李先生当时未办“保价”,他们只能按照有关规定退其2.7元的邮费,再按邮费两倍赔偿5.4元。李先生觉得自己太冤:我是一名顾客,对“邮寄规则”不了解,邮局当时为什么当时不及时提醒我?
听邮局细说“规则”
接到李先生的投诉,福田消委会立即与市邮政局185服务台取得联系。当日值班长对此事的答复是,如果顾客在邮寄包裹时没有办理“保价”,物品丢失后,只能按照国家邮政总局去年12月份新出台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349条第四节的规定,退回邮费,最高赔偿额不得超过所付邮资的2倍。照此计算,李先生1200元的手机,最多只能得到5.4元的赔偿。也就是说,李先生省了12元的“保价费”(按保价金额的1%收取),却蒙受了近1200元的损失。
对此,李先生不能接受。他认为,当时营业员并未征询过他是否“保价”,过错在邮局,邮局理应赔偿手机款1200元。但是,对营业员有没有向李先生征询过是否办理“保价”这一关键问题,邮局和客户各执一词。由于时过境迁,已无法查清。在此前提下,邮局表示他们只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经消委会多次协调,邮局答应调查后再作处理。
“保价”做法引争议
对邮局收取“保价费”的做法该怎么看?记者随机打电话询问了一些市民,一部分人和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顾客到邮局邮寄物品,交纳了邮寄费,双方形成一种契约关系,邮局就有责任和义务把包裹安全、及时地投递到目的地。如果邮寄物丢失,责任完全在邮局,理应全额赔偿,而不应转嫁到无辜的客户身上。
但是,也有一部分市民认为,邮局作为一家企业,对“保价”包裹在邮寄上投入的成本,肯定要远远高于未“保价”包裹,因此邮局收取“保价费”的做法有其合理性的一面。邮局如何履行“事先告知”这一义务,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深圳商报记者张清华通讯员梁冬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