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岁了仍不会走路

2001年07月24日 17:17  新财经 

  本刊记者 张新健

  我国《证券法》是1998年12月29日通过、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至今已整整两年了。在正式实施当日,上证综指以1678.83点全日最高点开盘,收于1560.78点,全日下跌超过7%;深圳成指以4669.77点开盘,收盘4409.47点,全日下跌5.6%,这为当时已有些过热的股市进行了有效降温,一些著名的庄股纷纷以跌停报收。人们不禁欢呼,庄家肆虐的时代行将终结,我国证券市场自此将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然而,在《证券法》实施两周年之际,当我们回头仔细审视她这两年的实施情况,会发现当时的欢呼未免有些天真。

  从中国证监会网站上看,自《证券法》正式实施的那一天起,针对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或个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共正式下发了上百条处理决定,但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来进行处罚的却寥寥无几,处罚依据还是《证券法》颁布前所定的法规,其中采用最多的就是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证券法》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外乎两种原因,一是法律本身没有操作性,二是执法出了问题。《证券法》出台前后经过六年时间,几易其稿,虽然在许多方面仍有缺憾,但应该承认,她还是一部比较令人满意的证券大法,其对庄家操纵股价、上市公司编制虚假财务报表等股市常见违法现象界定是明确的,不存在什么执行上的困难。《证券法》之所以被悬置,其主要原因应该是我们的证券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出了问题,即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这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视而不见。早在亿安科技突破100元大关、成为证券市场焦点时,就有人提出过质疑,因为有关资料显示,至1999年12月30日,亿安科技流通股股东总数仅为2878户,其中2238个户头所持股票不超过1000股,持股总数只占全部流通股的0.97%。而《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是“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而当时流通盘为3529万股的亿安科技其流通股超过1000股的户头只有650户,也就是说当时亿安科技就应该下市了。然而如此明显的违法行为,作为《证券法》主要执行部门的中国证监会却不闻不问。

  二是能拖就拖。对一些证券市场极度关注的事件,如“中科创业事件”,中国证监会2000年1月10日也宣布正式立案调查,但直至今日仍无结果。令人倍感不可思议的是,早在中国证监会正式立案调查前,中科创业的庄家吕梁就公开站了出来,甚至在媒体上撰文直接披露了自己坐庄的内幕,并按照《证券法》为自己宣判了5-8年的有期徒刑。就是这样一宗事实清楚、当事人明确的案件,我们的有关执法部门就是查不出个结果,直至现在当事人吕梁神秘失踪。

  三是避重就轻。2000年6月2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一例重大股票操纵案的处理结果。某信托投资公司自1998年4月8日起,集中5亿元资金,利用多个个人股东账户及2个法人股东账户,通过其下属的多个营业部,大量买入“陕国投A”股票,持仓量最高时占到总股本的25%,但是该信托公司却未向相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同时该信托投资公司多次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账户做价格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以制造成交活跃的假象,使得该股价格从4月8日的10.01元涨至9月21日高时的19.12元,涨幅达91%,截至1999年2月9日,该信托公司共获利1.03亿元。中国证监会对该信托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300万元、没收该信托公司违规收入1.03亿元;暂停该信托公司证券业务总部总经理夏某证券从业资格12个月;对该信托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处以警告;责令该信托公司清理违规开立的个人股票账户,并予以注销。如果按照《证券法》的有关条款(主要是第184条)来处罚,该信托公司1.03亿的违规收入同样会被没收,但罚款最高金额可达到5.15亿元,同时相关责任人极有可能因操纵股票价格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以罚代法。2000年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综艺股份进行处罚。综艺股份在发行上市过程中,因改制时间不满3年,于1995年底通过有关部门将公司前身南通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日期从1993年12月30日提前到1992年10月3日,并通过有关机构,倒作了1992年的有关资金验证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此外,综艺股份在上市申报材料、上市公告书中分别虚增利润和资产230万元。经中国证监会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对综艺股份处以警告;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昝圣达、副总经理季风华、程建华及董事徐建、曹剑忠、昝瑞国、昝瑞林处以警告,对昝圣达、程建华各罚款10万元,对季风华罚款5万元。对综艺股份公司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刑事责任则避而不谈。《证券法》与之前的各种证券类相关法规相比,她所规定法律责任明显加重,这对目前存在相当多不规范行为的证券市场来说,起的作用会更大,因为乱世更需重典。但由于我们在处理违规事件上很少采用《证券法》,对多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只是批评、警告或者是数额很低的罚款,量刑过轻,致使证券市场中操纵股价、编制虚假财务报表、挪用客户保证金、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权益等现象屡禁不绝。如上海财经大学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18.75%的调查对象认为,多数上市公司的多数项目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68.35%的调查对象认为多数上市公司的个别项目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两项合计,总计有88%的调查对象认为多数上市公司存在着会计信息失真,证券市场积聚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令人振奋的是,对证券市场主要监管部门在处理违规事件上的这种态度,终于有人忍无可忍,站了出来,将中国证监会告上了法庭。2001年6月7日,国际大厦第二大股东、河北开元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诉中国证监会“行政不作为”。据开元方面称,自1999年3月以来,开元公司多次向中国证监会反映国际大厦的违规情况以及第一大股东石家庄国大集团违法超限持股的情况,如2001年3月20日,开元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了《关于石家庄国际大厦第一大股东石家庄国大集团有限公司超限持股情况的报告》,反映了国际大厦(0600)的第一大股东石家庄国大集团及其关联法人石家庄国翔服务中心、石家庄国瑞信息服务中心、石家庄国丰商贸中心累计持有上市公司国际大厦股份达36.9%,超过了30%的要约收购的持股标准,违反了《证券法》第81条的有关规定。2001年3月29日,开元公司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了《关于国际大厦股权暂停转让的紧急报告》,再次请求证监会调查此事。但时至今日,中国证监会仍没有查处结果。国家赋予监管权力的中国证监会不去行使其行政权力,河北开元就是要向这种“行政不作为”要个明确的说法。不知道这场诉讼会有什么结果。

  《证券法》被悬置的现状,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注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曹守晔指出,要想使《证券法》在实践中发挥作用,不能光凭某一个部门单兵作战,中国证监会与法院等相关部门应该互相协调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使《证券法》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或许是一种暗示,即我们的司法部门会全面介入证券市场,刑罚将更多地出现。

  我们衷心地希望《证券法》早日学会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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