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应依法进行

2001年07月19日 21:4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19日电(记者 张旭东)针对近期出现的个别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以公开形式征集股权受让人的情况,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今天对记者发表谈话指出,在有关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前,未经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不得以任何公开形式征集股权受让人,否则,受让人受让的股份不得过户。

  这位新闻发言人指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有权转让其所持股份,但有关转让活动应当依法进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任何人如果向社会非特定对象公开发布股份出售意向,将构成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必须事先获得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凡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位发言人表示,针对市场出现的具有普遍性的新问题,中国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规则。目前,有关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的管理办法正在抓紧制定之中。但在有关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前,未经批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不得以任何公开形式征集股权受让人。否则,受让人受让的股份不予过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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