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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7月19日 14:07 新浪财经

  作者:Coreen

  20岁之前,我没有理想,从来没有想过人生目标之类复杂而又伤脑筋的问题,直到大学2年级,痴迷侦探小说的结果,是使我终于找到了人生目标,那就是成为一个律师。所以在大学毕业的同时,我得到了法学第二学位和一张律师资格证书。

  当我志得意满,兴冲冲的踏进律师界之后,却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承受着理想与现实之间残酷落差的冲击。我从来没有想到,中国的律师是如此的缺乏司法权力和法律地位,甚至缺乏最起码的生活保障。律师事务所普遍实行的是分成制,也就是说律师必须自己承揽案件,然后再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因为律师事务所提供给你必要的诉讼法律文件,所以在律师代理费上还要按一定比例和律师分成。简单地说,也就是律师事务所没有工作给律师,律师必须自己出去找工作,有人委托律师打官司,律师才有收入。而这些收入,还必须分给律师事务所一部分。这种制度,对于象我这样初出茅庐的年轻律师来说,真是一种致命的考验。在最初的一年中,我承受着我的选择带来的巨大的压力,品尝着无数次的失败和挫折带来的痛苦、艰辛。曾经有整整三个月,我没有找到一份工作,没有一分钱的收入;也记不清有多少次,客户仅仅以太年轻为理由就把我拒之门外;甚至有一次,我接到客户的电话,冒着暴雨,在没有任何公交车和计程车的情况下,步行3个小时赶到他的公司,却被告之经理早已经回家了,让我改日再来。那种委屈、愤怒却又必须忍耐的苦涩,现在回想起来心中还会隐隐作痛。

  1998年是我事业的转折点,我接了一个著作权纠纷的案件,担任被告的代理律师。原告的代理律师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案件的结果是原告败诉。没想到,我却因此接到了这家律师事务所的加盟邀请。这家律师事务所的规模虽然不是很大,但分成的比例却非常优惠,而且是市里唯一一家可以分配案源的律师事务所,这在“案源如金”的律师界,是非常非常难得的。我立刻接受了邀请,并且一直在这家律师事务所工作到现在。坎坷和艰辛已经远离我,有了充足的案件来源,我的生活变的稳定而且安逸。

  可是一场出乎意料之外的风波,却几乎让我失去一切。风波的起源在于一则传言,传言说我市一个著名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因为偷税,将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1年4月9日。星期一。市看守所。

  我刚刚接了一起抢劫杀人的案件,按照规矩在法院开庭之前必须会见被告人。我和我的工作伙伴赵律师一早便到了市看守所。每个星期一都是各个法院集中开刑事庭的日子,提审犯人的人非常多。办理会见手续的等候室和监区之间有一道铁门,我由于着急,就站在门前,趁着门一开一合之机,向监区里面张望。一个一个身穿蓝色囚衣的犯人在我面前经过,在我完全没有任何思想准备时,目光已经触及到一个熟悉的身影和面容,强烈的震惊使我的头脑顿时空白一片,完全失去了思考的能力。因为我看到的人就是传言中的主角,市里最著名的律师,陈德惠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德惠律师。在我终于恢复了思维能力后,第一个闪现出的念头就是,传言既然是铁一样的事实,一场针对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税务大检查将势不可免。

  三天后,我接到律师事务所的紧急通知,必须出席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会议。

  在举行全体律师会议之前,合伙人事先开了一个会,因为我的工作伙伴赵律师是合伙人的关系,每逢合伙人会议,我都会作为记录员参加。会议的主题果然是税务检查。税务局将律师事务所作为这次全市税务大检查的重点,而且是“重中之重”,这种“待遇”是前所未有的。而且在《通知》中措辞强硬地表示,各律师事务所必须对2000年度的纳税情况如实申报,如有任何瞒报、虚报,将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主任和全体合伙人的脸色都很难看。我当然知道,现在每个律师事务所在纳税方面都有些“不足为外人道”的隐讳,但在我看来,律师事务所每月都按时报税,纳税,发给律师的工资单上也明列了各种税费和扣除的金额,有问题也应该不会很严重。

  但问题竟然是意想不到的严重,我是越听越心惊。首先被提出讨论的是“违规报销”的问题。我市的律师应纳的税包括三部分,营业税、核定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于律师办案需要一定的消耗,所以对于诸如车费、差旅费、必要的办公用品等,税务局允许在税前扣除。但是这些扣除的项目是有严格限制的。为了增加律师收入,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提供的票据并没有进行严格审核,不论数目多少,是否真实,便一律核销。接下来的问题更加敏感和尖锐,就是关于“帐外帐”的问题。按照正常的程序,在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并交纳律师代理费后,律师事务所应该开具正式发票给当事人,并将这笔费用入帐。但在现实中,有一些当事人因为种种原因不需要发票,这一笔费用就成了“灰色收入”,被另外列帐,当然也不会纳税。

  而主任和合伙人讨论的问题却也出乎意料的奇怪,我是越听越糊涂。补税的重点被集中在“违规报销”上,对于“帐外帐”的问题却只字不提。而且,合伙人研究的最多的,是如何让全所的律师共同承担损失。

  合伙人会议结束时,已经是晚上7点了,我正想回家,却接到了电话,全所的聘用律师都在一家酒店中聚餐,让我速去。我当然没有办法拒绝,到了酒店刚刚坐下,连一口水还没喝,平时和我关系最好的张律师已经开门见山的问道:“你刚参加完合伙人会议,主任和那些合伙人有什么打算?”我只有苦笑道:“明天就知道了”。张律师不屑一顾地道:“其实你不说,我们也知道他们会怎么打算,肯定要拉我们一起补税。”接着“语重心长”地对我说:“你的年龄是全所律师中最小的,执业时间也最短,还不太清楚情况。我们都是聘用律师,和合伙人有很大的分别,说白了,人家是老板,我们是打工的。他们招我们来,一是为了撑门面,二就是为了用我们的收入分摊日常的费用。有钱他们赚,出了事就拉我们一起出钱。”脾气最火爆的刘律师拍着桌子道:“他们凭什么啊,当初签聘用合同的时候都讲明了,交给所里的分成中已经包括全部的税费。他们允许我们核销的,出了事他们自己去摆平!”又冲着我道:“你明白地告诉他们,我们已经商量好了,一分钱也不会出。”我还能说什么?唯有无言以对。

  回到家时,已经是10点多了。心里郁闷地透不过气来。第一次觉得自己十分的迟钝。我整整做了四年的律师了,却从来没有弄清楚,律师事务所对于律师到底意味着什么?!合伙人和聘用律师,又有着什么样的区别?!而现在,答案不用我去思索就已经摆在面前。

  原来在合伙人的心目中,普通律师的存在只是补充、减轻日常开支和费用的一种方法,对普通律师来说,合伙人成了掠夺他们剩余价值的剥削者。而律师事务所对于律师来说,只不过是个做生意的自由市场。

  明天就要召开全体律师会议了,我不知所措,又非常的矛盾。合伙人和聘用律师之间在“违规报销”补税问题上已经势成水火。支持合伙人,我会得罪所有的聘用律师,而站在聘用律师一边,我就永远别想成为合伙人,在这个律师事务所再也没有发展前途。但比这更重要的问题,是“帐外帐”。这是必须有人提出来,并且必须解决的问题。而如果我提出这个问题,我得罪的将是所有的律师,结局可能会是失去这份工作。在我的人生经历中,还从来没有面对过如此艰难,如此严峻的选择。

  全体律师会议。

  情况比我想象的还要糟糕。合伙人的态度很强硬,如果不补交税款,一律按违约处理,终止聘用合同。聘用律师表示如果所里让他们补税,或者终止聘用合同。他们会闹上市司法局甚至省司法厅,实在解决不了,就法庭上见。除了我,所有的律师都已经发过言了,主任的目光移向了我,带着期待地问道:“你还没有发言,你的意见是什么?”

  “星期一,我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的时候,看见了陈德惠律师,他现在已经被关押在看守所。”这是一向人微言轻的我,三年来说的第一句能让所有人震惊的话。大家的目光立刻凝聚在我的身上,“所以我认为,我们必须按照税务局的要求,如实申报并补交税款。不仅仅是‘违规报销’的那一部分,还包括帐外帐”。所有人都沉默不语。赵律师在下面直扯我的衣角,小声道:“你疯了,帐外帐的事我都不敢提,你在给所有人上眼药吗?”果然,主任沉着脸,极其不高兴地道:“税务局找不出帐外帐的证据,这个问题就不要再提了。”

  我有点胆怯,却又只能硬着头皮道:“证据很好找!”这次连主任都没有想到,我会公开反驳她,有点恼怒地反问道:“你给我找找证据?!”我骑虎难下,只有接着说道:“那些帐外帐中的案子,所里也同样出了律师函(在诉讼时,向法院证明律师身份的函件),如果税务机关到各区法院将所有有律师函的案件卷宗全部调出来,再回来和所里的受案登记核对,多出来的部分,就是帐外帐。”主任和所有在座律师的脸色都变了,或许大家都没有想到这种可能性。此言一出,再没有一个人出言反驳我的提议。

  这就是我选择的平息这场风波的方法,我向所有人陈述了一个必定会发生的事实。如实向税务机关交代问题,是最后的机会,否则,我们的结局将和身陷囹圄的陈德惠律师一样。在这种形势下,除了按规补税并接受罚款之外,别无选择。当事情只剩下一种解决方法的时候,争议也就不存在了。

  第二天,我找了个借口,去北京出差了。一走就是一个星期,我还是缺乏面对现实的勇气。

  一个星期后,我刚回到律师事务所,就被赵律师拉到办公室。他很兴奋地对我说道:“还真叫你说对了!那天你发完言后,我们和主任讨论了半宿。都觉得你说的方法,税务局很可能用。第二天我们分头去探了探消息,果然税务局已经在各区法院调阅档案了。所以,在税务稽查来的时候,我们将“违规报销”,“帐外帐”的问题全锅端了出来,还表示一定及时足额的补交税款。税务局可能也没想到我们会这么合作,回去研究后决定,只让我们补交税款和滞纳金,不罚我们了!不但如此,还通报司法局表扬,局领导相当高兴。还有第二个好消息,市税务局的人已经到北京和上海学习去了,我们马上就会实行营业税和统一额定税率的纳税方法,这样会比以前少上不少税呢!没想到这次居然因祸得福了,主任和其他合伙人现在可都在夸奖你呢!看来明年开合伙人会议的时候,你不用当记录员了。”

  这正是我精心设计,并且最期待出现的结局,但当它成为事实时候,我却没有办法为自己的“成功”兴奋和骄傲。我们是律师,深知法律的权威和神圣,我们本就不应该有这样的违法行为,而当这种行为出现后,我们去改正它的原因,居然不是真正知错,而只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我更加对自己失望,我已经变了,在现实和生活的压力下,我不由自主的选择屈服,忘却了曾有的光荣与梦想!回避着应该坚持的原则和责任。究竟是什么使我们变成了这样?是太过激烈残酷的竞争?!是没有任何保障带来的不安全感?!还是太过复杂的司法环境造成的沉重压力?!

  我找得到答案却无法去面对。

  后记

  2001年4月24日,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陈德惠律师偷税案,大连市中山区检察院指控陈德惠律师及其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在1994年12月至1999年12月整整5年间,偷逃律师事务所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共114万多元。2001年5月6日,中山区法院以偷税罪判处陈德惠律师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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