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越冬:人民币债券部委会签始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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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2日 06:52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孙铭 北京报道 3月1日,境外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俗称“熊猫债券”)终于水落石出。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四部委联合公告2005 5号形式发布了《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国际开发机构在国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这是自清末民初以来,中国第一次允许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本币债券。”中国社科院金融所国际金融研究室主任曹红辉博士告诉记者。 曾经遭遇四部委协调难题 “实际上,早在去年这个时候,人民币债券的管理办法就应该出台。”央行一位知情人士说,这个管理办法早在两年前就开始着手制定。 按照国际惯例,各国发行本币债券一般由财政部管理,而中国由于特殊国情,发行债券涉及到财政部、发改委、央行和国家外汇局,部门之间的利益协调难以在短时间内达成一致。 而据参与人民币债券研究的一位学者透露,原本是财政部希望按照国际惯例来牵头制定管理办法,但人民银行希望和财政部共同来牵头制定,这样人民币债券管理办法从一开始制定就遭遇部门协调难题。后来管理办法初稿制定出来送央行、发改委和外汇局会签,央行和国家发改委用了相当长的时间才会签通过,这是人民币债券管理办法经历的第一次会签。 本来第一次会签通过后就可以正式公布,但国家发改委却又提出了不同意见。据知情人士说,发行人民币债券涉及到国家发改委的外资司和财政金融司,这两个司对中国第一次发行人民币债券慎之又慎,迟迟未能放行这个管理办法。 而中国社科院金融所等单位一直在积极推动人民币债券管理办法的出台。在部委之间漫长的会签过程中,李扬、王国刚等学者不断向有关部门详细解释人民币债券的可行性。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曾是李扬的博士研究生,李扬约弟子到家中详谈数次。 最终出台的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财政部作为对外窗口单位受理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申请,并会同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等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务院同意;发改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外资外债情况、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对人民币债券的发行规模及所筹资金用途进行审核;人民银行对人民币债券发行利率进行管理;外汇局根据有关外汇管理办法负责对发债资金非居民人民币专用账户及其结、售汇进行管理。 除了严格划分各部门的职责外,在共计25条的管理办法中,还对发行人资格、发行审批程序、中介机构、发债资金用途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国际开发机构的人民币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以上。人民币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应用于中国境内项目,不得换成外汇转移至境外,同时发行人应按中国有关法规政策对发债闲置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 资本项目开放新一步 “允许境外机构在我国发行人民币债券,是我国资本项目开放的尝试性步骤。”曹红辉博士认为,过去中国机构大多走出去到国外发行债券,比如扬基债券、武士债券等,而不允许境外机构在我国发行债券。QFII是在国内引入了合格的投资者Invester,而允许境外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实际上是引入了合格的发行人Issuer。 而现阶段引入的发行人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目前,国务院已经原则同意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和日本协力银行这三家开发性金融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而这个管理办法就是为这三家机构申请发行提供了依据。 允许国际开发机构在国内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进一步丰富了国内债券市场的发债主体,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债券市场的发展。业内人士分析,目前是在开发性金融机构做试点,下一步将允许更多的境外机构在国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 对于允许境外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可以减轻人民币升值的论调,曹红辉博士不敢苟同。他说,发行人民币债券对减轻人民币升值的压力没有作用,主要是中国希望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亚洲金融危机后,中国认真分析危机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教训,发现东亚国家和地区的产业结构趋同,基本都是出口导向型的经济,容易受到国际经济的冲击。在金融领域,由于存在双错配:即外汇储备基本都配置在美元资产上,融资结构基本是短期的直接融资,导致金融领域极其脆弱。曹红辉分析说,要改变目前的融资结构,必须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同时为了降低美元计值的债券比重,减少对外币债券的依赖型,必须发展本地区货币计值的债券。在这种背景下,境外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终于提上了议事日程。 首发40亿元化解争执 知情人士透露,除了目前已经原则同意的三家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外,还有几家机构向财政部提出了发债申请。预计这三家机构获得批准的发债总规模为40亿人民币。 虽然已经原则同意三家机构发债,但具体的细节却破费周折,中国与这三家机构已经进行了数轮博弈,现在出台的管理办法就是双方博弈的结果。 在中介机构的选择上,最初外方坚持选用国外的中介机构,而中国希望利用这个机会发展中国国内的中介机构,双方在这个问题上争执不下。最终双方互相做出让步,同意选用“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中介机构”,这样中外中介机构都有参与竞争的机会。同样,在选择债券承销商问题上,外方一直强调要选用国际性的投行,最终双方认定,按照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要求,发行机构来选择合适的承销商。 在会计制度的选用上,双方也曾有过激烈争执。外方坚持选用国际会计准则来制定发行文件,而中国希望是用中国的会计制度来制定发行文件,因为会计制度涉及到国家的主权。国际金融公司想用美国的会计准则,日本协力银行想用日本的会计准则。经过充分讨论后,各方一致认定,采用折衷的方案,即参照中国发行B股的会计准则来进行。 在哪个债券市场发行也曾争论不休。中国有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等多个不相连通的市场,最终决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随着管理办法的出台,一切争论已经成为过去。在这三家机构发行试点结束后,中国将视试点情况进一步予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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