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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修订 投资人风险应被明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7日 06:36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吴慧 实习记者 卢山林 发自北京

  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第九届中国资本市场论坛”上透露,国务院正加紧修改《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为未来的企业债券市场发展铺平道路。

  “目前国务院正在修改这一条例。”她明确提出1987年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
》和1993年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均没有明确投资人要承担企业信用风险的责任。她指出,新的企业债券监管制度应该明确债券投资者要为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

  吴晓灵认为,当前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存在缺陷,不利于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一是将企业债券视同国家控制的资源加以管理,强调债券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没有明确提出债券投资人对企业经营不善承担风险;二是在企业发行管理上强制要求企业提供担保,且多由国有商业银行担保,将市场风险转嫁给银行。“这不仅抹杀了企业债券不同信用等级的本质特性,也将市场风险转嫁给了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

  在企业债券管理中实行了过于严格的发行管制。这使得只有极少数资质好、且不缺乏资金来源渠道的大型国有企业才能发行债券,而大量一般企业的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为了使中国债券市场更好地发展,她提出了今后必须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稳步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应该明确风险承担责任。债券和股票一样都是企业直接融资的工具,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投资人通过购买债券投资于企业,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和收回本金,同时也应承担企业违约欠债的风险。应该对现有的企业债券管理规章进行修订,明确企业债券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责任,并取消强制性担保。

  第二、稳步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应该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企业债券投资需要大量的信息收集和处理工作,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要求较高,同时债券价格波动相对较小,只有大额交易才能有效降低成本。因此,要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应该大力培育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养老基金、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以提高市场流动性,降低市场风险。

  第三、健全企业债券信用评级制度,培育信用评级机构。根据国际先进经验,具有公信力的信用评级制度是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基础,信用评级结果应成为投资者作出决策的重要信息。

  第四、顺应企业债券交易需求,完善市场管理。企业债券涉及的交易要素较为复杂,对投资者专业素质要求较高,是适合机构投资人和大宗交易的金融产品;根据国际发达市场经验,包括企业债券在内的债券发行与交易,95%以上都是在场外市场完成的。应该让企业债券发行人和投资人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市场发行债券及进行交易。

  第五、完善债券托管和结算服务,提高债券交易效率。债券是投资人自担风险的金融产品,金融机构与中介机构只提供中介服务,因而必须对债券和客户资金实现严格的第三方托管。目前的债券托管方式和客户资金的托管方式,不能从技术上保证客户资产和资金不被挪用,必须进行彻底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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