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基金争执尘埃初定 矛盾焦点集中于收益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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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 08:47 21世纪经济报道 | |||||||||
证监会、基金公司、托管行京城会商 货币市场基金争执尘埃初定 本报记者 汪涛 上海报道
2004年12月24日,证监会邀请各已发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公司相关负责人、托管银行相关人士到北京开会,就货币市场基金规则最后定调。 细则解析 此前,证监会已经迅速下发《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估值等相关活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定)。 《征求意见稿》已将目前货币市场基金存在的模糊空间进一步梳理清楚。一位参会人士透露,证监会希望参与各方对征求意见稿发表最后的看法,并尽快将《实施细则》正式文件下发。 货币市场基金的优点在于其流动性,在央行和证监会今年8月下发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对“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80天”的规定由于没有明确具体时间范围,除了法定的信息披露时点外,基金公司照样可以突破。《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强调,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80天是指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由于明确了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80天,基金公司要想在剩余期限上做文章基本上没有空间。《征求意见稿》对放大操作、影子定价和摊余成本法、浮息债等等也进行了相应确定。 《信息披露规定》则针对货币市场基金的特点在信息披露方面提出了特别要求。 在净值偏离度方面,当“摊余成本法”与“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者超过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 对报告期内偏离达到或超过0.3%的,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进行披露。 在收益率方法的信息披露上,《信息披露规定》要求,如果基金收益率偏离上一开放日收益率30%以上(含30%),基金应在披露收益率的同时就此事项做出说明。 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应披露报告期内收益率出现此类异常波动的次数、时间及原因。 另外,《信息披露规定》要求必须披露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是否超过180天,并要求对超过180天的时间、原因和调整期进行说明。 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和《信息披露规定》两个法规很可能同时出台,互相承接,构成货币市场基金监管的主体,上述人士表示。 京城会商 据透露,24日的会议将最后讨论投资组合期限、浮息债等问题,由于需要协调多家基金公司的利益和不同观点,京城会商的任务其实很重。 目前,基金公司在浮息债的投资上存在一定的争议。 11月中旬,在国家开发银行第17期金融债的招标中,南方现金增利以20亿元的中标额高居榜首。 市场一直认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浮息债值得商榷,由于证监会基金部和基金公司曾达成一致,暂时对浮息债限制投资,南方的这一做法受到业内的质疑。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把以市场利率为基准利率的、利率调整频率小于一年的债券纳入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 据说南方基金公司对该规则反应强烈,已经递交相关申诉信,原因是新的规则对收益率影响很大。 《征求意见稿》对市场争议很大的能否投资浮息债问题以明确规定,不得投资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只能投资于按银行间拆借市场7天回购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息债。 “这意味着南方现金增利20亿中标的17期金融债依然有效。”一消息人士表示。 对于监管层和基金公司来说,如何处理过去已经投资的浮息债依然是个问题,以前的公司大多已买入大额浮息债,强制抛掉的可能性不大。 另外,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方法上,《征求意见稿》明确应采用以基金净资产为权重的方法计算,而不是总资产,这将对整体投资组合的剩余期限产生影响。 对此,基金公司和证监会存在较大分歧。据基金经理透露,以净资产为权重和以总资产为权重计算,反映在剩余期限上,相差30天到40天。 一般来讲剩余期限越长,收益越高,以净资产为权重计算平均剩余期限,必将降低收益率。 “虽然基金公司提出了反对意见,但实施细则基本确定,净资产为权重基本不会改变。”消息人士表示。 托管银行的人士也参与会商,由于在货币市场基金今后关于收益率,投资组合剩余期限等问题的监管上,需要托管银行密切配合,托管银行的态度也将决定实施细则的最终定稿。 公平为主,兼顾效率 虽然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可能出现下滑,但新规则可以起到公平竞争和规避风险的作用,大多数基金公司本身是支持的。 规则最终定稿后,大家将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这是一个公平的原则,一货币市场基金经理向记者表示。 在种种压力下,基金管理人不得不牺牲部分流动性来争取高收益,而本身来讲,货币市场基金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要特别关注资金的流动性。 目前,货币市场基金所有矛盾的焦点最后都集中在收益率上。 在《征求意见稿》下发后,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率依然居高不下,7只货币市场基金中,6只7天年收益率超过3%。而以2004年4月7日为例,货币市场基金成立初期,博时现金收益的收益率1.969%,华安现金富利2.099%,招商现金增值1.917%,泰信天天收益1.805%,南方现金增利1.9%,长信利息收益基金1.822%。 如今相对应的是,华安、博时、招商三只货币市场基金的预期收益率分别为2.691%、2.633%和2.573%,其余几只货币市场基金的预期收益率也在2.6%左右。 现在的收益率高得甚至超出了基金公司自身的想象。“近来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率走高不止,主要是抛券行为所致。”某基金经理表示。 据介绍,货币基金通常以短期品种为主要投资品种,债券上市后一般都存在溢价现象,即用市场价估出的净值往往高于用成本估出的净值。若有机构抛出高收益债券,就会产生不菲的收益溢价,进而迅速推高基金收益率。 上述人士称,由于新规则将对摊余成本计价和影子定价作出详细的规定,将避免货币基金的短期行为。 市场普遍观点是,在细则正式出台后,货币基金收益率将面临理性回归,对货币基金收益率的合理判断应该以3个月至6个月央行票据为基准,长时间段保持在3%以上的概率大为降低。 两个规定很好地揭示出货币市场基金现存的问题,但能不能取到很好的效果很难说,一位货币市场基金经理表示,在扩大基金份额的诱因下,不排除货币市场基金开拓新的抬高收益率的手段。 证监会的监管必须更加深入,进行长期、专业化的监管,这样才能保证竞争是在同一起跑线上,该人士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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