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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市场协同监管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走向何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 00:59 证券日报

  □ 陈灵

  混业发展趋势要求

  随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出台,企业年金基金市场的发展问题备受瞩目。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是在一个开放性的市场上
进行,凡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这一市场。参与企业年金管理运营的金融机构种类众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养老金公司等,都是这一市场的重要参与者,这为金融机构的发展开辟了新的道路,同时也为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体制向混业经营、混业管理体制过渡提出了新的挑战。

  从一国金融管理体制的角度出发,金融业的分业体制表现为银行、证券、保险与信托的四业分离和分别监管,但其中最主要的是银证分离与分业监管。混业体制则表现为各金融机构业务的交叉、渗透与统一的监管。在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大危机后,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纷纷建立了分业体制。但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业分业体制遇到了一系列挑战。1999年11月,美国正式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该法案标志着新的混业体制最终在美国得到了确立。美国金融业经营管理体制的这一变化,对整个国际金融格局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世界各国金融业经营管理体制经过不断演变,最终殊途同归,均走上了混业经营、混业管理的道路,这已成为世界性的发展趋势。

  目前,由于经济发展、市场主体发育和监管水平等原因,我国金融业仍处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阶段。而企业年金基金市场的建立与培育,要求各类金融机构在同一个平台上运作,且一些金融机构可以担任不同种类的角色。这充分表明,对企业年金基金市场的监管,与以往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体制下的金融监管有着很大的不同。如果无法将不同金融机构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管理和监督,那么,在我国目前金融管理的分业体制下,多头监管所造成的监管缺失就难以避免,监管效率就难以提高,监管力度也难以把握。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对企业年金基金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强化监管的协同效应,是保障企业年金安全,防范和控制企业年金基金市场风险,使企业年金基金能够安全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目标的重要任务。

  保障安全运营不可或缺

  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体系包括以下三个层次,一是政府的外部监管,二是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管,三是企业年金计划主体的内部监管。本文主要就政府的外部监管进行探讨。从世界各国企业年金监管的经验中可以看出,各国对企业年金监管的重点主要包括对金融机构的准入监管,年金计划和基金管理行为的合法性、财务控制、精算审计、投资风险监管以及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在企业年金监管体系相对发达和成熟的国家,正在强化行业自律和法人合规的法律制度,而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企业年金的监管仍然是严格限量监管模式。我国的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刚刚建立,政府在对这一新兴市场进行监管的同时,还担负着培育和推动市场发展的重任,因此,对我国企业年金基金市场的监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强化:

  第一,由于企业年金的发展在中国是一种制度创新,因此,其发展对整个金融市场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在推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等相关市场互动发展的同时,企业年金基金市场也存在着跨市场风险、系统性风险等等问题。为了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实施有效的监管,防范在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下,企业年金基金进入资本市场运作而引起的混业经营方面的问题,建议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发起成立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协调机构,对处于分业体制下不同金融机构在企业年金基金市场上遇到的监管问题,统一进行规范和管理,以防止出现监管的真空状态,提高监管效率。同时,成立由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组成的以企业年金基金运作为核心的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规则,自主运作,合法经营,以实现行业自律,规范企业年金基金市场的发展,实现企业年金的良性循环。

  第二,完善企业年金监管的外部条件,进一步明确及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强化与税务部门的协同监管工作。由于企业年金事实上是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所以,针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同样也应当适用于企业年金的提留和使用。首先,在实行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企业年金的提取应当允许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之前给予列支扣除;其次,由于企业年金的一部分是由职工个人缴费形成,所以这部分个人缴费形成的企业年金同样也应当享受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优惠;再次,企业年金基金在证券市场中进行金融投资各个环节的税收负担上,例如,转让股票证券等应缴纳的印花税、基金分红过程中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等等,都应享受不同程度的税收减免优惠。但是,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必须强调的是,由于企业年金的提留涉及到我国税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规范,所以应当在支持这一新生事物健康发展的同时,及时完善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三,制定完备的企业年金基金立法和专门的养老基金法律法规,将企业年金监管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过渡,从主要由外部监管向外部监管与内部自律相结合转变;进一步强调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完善企业年金参与者的内部控制体系。同时,建立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的预警系统和风险评价机制,从多个层面保证年金基金的安全运作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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