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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基金新规惹争议 平均剩余期限等还需商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 03:46 证券时报

  平均剩余期限等规定的操作性问题值得商榷

  本报讯 证监会日前向各基金公司下发了对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估值和信息披露规则的征求意见稿,有关市场人士认为,对货币市场基金进行统一规范,规避不应有的风险的同时也利于货币基金的健康发展。不过,市场人士也指出,一些条款的制定存在操作性问题,值得商榷。

  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每个交易日的平均剩余期限都不得超过180天的有关规定实际上无法做到。业内人士认为,因为一旦有大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平均剩余期限就可能出现变化。目前,各基金公司对该条款的理解是,征求意见稿的精神不是强制基金必须每天每个时点均达到规定的剩余期限,而是让基金尽量控制平均剩余期限,一旦出现超过180天的情况必须做出说明。这样一来就避免基金管理人只在某一披露时点达到180天的平均剩余期限,平时为增加基金收益率盲目放大风险,投资一些久期较长的产品。

  有关市场人士还表示,征求意见稿对于浮动利息债的相关规定实际上限制了货币市场基金对目前市面上所有所谓浮动利息债券的投资,但这并不会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率产生多大的影响。因为目前央行票据的收益率一般在2.4%左右,高的达到过3.6%,不比市面上所谓的一些浮动利息债券的收益率低,而且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规模相比,投资这方面债券的资产比例也很低。但该人士同时指出,有关规定应该对已经投资浮动利息债券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减持时间,因为目前债券市场本身情况不好,很难在短期内把债券出完,而且一旦这个规定实施,市场上浮动利息债的价格也可能出现波动。(记者 金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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