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法律纠纷案例:
2004年5月,被工商银行静安支行告上法庭的孔先生和姚女士,是一对年龄三十岁左右的夫妇。银行向法院起诉称,2003年9月孔姚夫妇为购买上海市巨峰路某处房产,由孔先生与银行签订《房屋担保借款合同》,从银行借得人民币132万元,而姚女士系该抵押物的共有人,借款期限为十年。自2003年10月至2004年6月,孔先生累计9次未按约归还房贷本金与利
息,其中2004年2月至5月连续4个月未还款,直到2004年5月才付清。自6月始孔先生又开始拖欠贷款,引起银行不满而被告进法院,银行要求终止合同、支付违约金。
在庭审过程中,面对银行的起诉,孔先生无法回避自己亲笔签名的房屋担保借款合同事实,且不得不承认拖欠事实。但孔先生答辩称,自己只是一名司机,当初按揭购房时仅仅是替自己公司老板刘某购房签个名而已。事实上自己连房子都没看到过,132万元贷款更没拿到,如今却被推上被告席。根据目前的经济状况,根本无力偿还每月高达1.7万余元的贷款。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拿到判决书的孔先生,气愤得口里直称要告公司的刘老板。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张湘玉律师:
银行贷款业务本身也是一种商业运作行为,银行在发放贷款行为实施过程中,既要搞活贷款经营,也要严把贷款关。作为银行,在放贷时会尽量做到慎之又慎。购房者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都是经过专家拟定、长期适用的标准格式文本。在合同条款安排上会充分注意到银行利益的保护。购房者一旦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被起诉到法院后,将处于不利状态。
事实上,属于商业运作的银行房贷绝对不是免费的蛋糕,广大市民在决定按揭购房时一定要量力而为,不宜盲目按揭购房,对自身的收入水准或工作变动应有合理预期,毕竟每月数千元的还贷支出,对不少家庭而言仍是一笔不小的支出。按揭买房,须三思而后行。如已经按揭购房,在还贷过程中仍然要注重诚信。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按期还贷,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和诉讼之灾。如出现经济暂时困难或资金周转不灵情况,则尽量和银行方面进行沟通,取得银行方面的谅解,或宽限展期,或签订补充协议,尽量避免被诉发生。如已经被诉法院,则需审时度势,争取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尽量按撤诉处理,这样至少可以减少一半的案件受理费用。
此外,建议买房人,不要轻易帮他人担保房贷或替人进行贷款。对于案例中的孔先生,如果代为受过是真,那么他这次引诉上身当被告的经历,足以让他吸取教训。
(下周一至五9:00-15:00,张律师将为本报读者义务提供房产法律咨询。电话:021-63518888,有代表性的问题将在本报上公开解答)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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