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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范货币基金投资行为 估值等问题明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 09:02 证券时报

  货币基金估值等问题有了明确说法

  本报讯 日前,中国证监会向各基金公司下发了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估值和信息披露规则的征求意见稿,对前期因部分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率偏高引发的业内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此次下发的征求意见稿包括两部分,即《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估值等相关活动实施细则》(试行)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投资、估值等相关活动实施细则》规定,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采用以基金净资产为权重的方法计算;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80天是指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细则》明确,浮动利率债券是指市场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在目前市场条件下,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再另行规定。

  对于过去争论激烈的收入确认问题,《细则》也进行了明确:卖出上市债券,应于成交日确认债券差价收入,不得进行摊销;卖出非上市债券,应于实际收到价款时确认债券差价收入,不得进行摊销。

  《特别规定》则针对货币市场基金的特点在信息披露方面提出了特别要求。如在收益率方法上规定,如果基金收益率偏离上一开放日收益率30%以上(含30%),基金应在披露收益率的同时就此事项做出说明。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应披露报告期内收益率出现此类异常波动的次数、时间及原因。

  在净值偏离度方面,当“摊余成本法”与“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者超过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至少披露时间、偏离程度、原因及处理方法。对报告期内“摊余成本法”与“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达到或超过0.3%的,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进行披露。

  此外,《特别规定》增加了“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的内容,在“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披露内容中,除了“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外,还增加了“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低)值”和“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是否超过180天”,并要求对“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80天”的时间、原因和调整期进行说明。(记者 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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