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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特定资产管理细则出台 证监会招安地下私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 08:42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李佳 深圳报道

  日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发布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该细则规定,基金公司、券商等开展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需要开立专门账户的,每一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开立一个专用账户。这是权威机构首次在政策法规条文中涉及对基金公司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的认可。

  这一细则的出台给了基金公司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也就是俗称的“私募”业务一个很大的想象空间。

  私募遐想

  “一般来说,如果有什么新规定要出台,都是证监会先下法规文件,再出台具体实施细则。而这次,中证登先出台了对基金公司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实施细则,很有可能就是已经得到了证监会的默许。”一位基金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

  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及资产委托部经理林侃说:“中证登这个细则把包括企业年金、券商集合理财、基金公司专项理财等在内的大部分机构投资者都纳入进去,不过这只是一个结算交易的规则,大的原则框架还要等证监会相关制度和办法的出台。证监会正在制定基金公司专项理财的管理办法,结算细则的推出为正式法规的出台铺了一个平台。”

  而在此前,证监会曾向各基金公司推出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暂行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基金业内普遍认为,这个正式的管理办法离出台已经为时不远,基金公司期待多年的特定客户委托理财业务也开张在即。

  目前,除社保基金以外,基金公司管理的产品都是公募基金。即使算上即将试水的“企业年金”业务,目前基金公司开设的合规私募业务金额总共才几百亿,这与游离在各种法规政策之外、数量惊人的地下私募规模根本无法相比。

  “目前地下私募基金规模大约在7000亿-8000亿之间,其中大部分为机构或者企业资金。”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李建军教授说。李建军曾在今年初做过一个《中国证券市场私募基金规模及影响》的调查。

  “目前,私募基金这个提法比较笼统,各种委托理财业务也带有私募性质。”李建军说。

  一旦基金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条例出台,也就是为基金公司设立私募基金产品提供了政策上的保证。

  “中证登这次出台的管理办法可以看作是基金公司开展私募业务的首个管理规定。”这位业内人士表示。

  地下私募现状

  从我国组建证券交易所以来,在历次大规模上升行情发展过程中,地下私募基金都成为市场关注的对象。可以说,地下私募基金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气候”。我国的私募基金多以自然人(主要是证券经纪人和职业股民)或券商为发起人募集,由于法律上不允许私人发起募集基金,因此,地下私募基金一直以分散的、隐蔽的和不稳定的形态存在,变幻莫测。

  以企业资金为主的地下私募基金客户占到70%以上,其余为企业资金与个人资金共有的私募基金形式。

  “私募基金之所以能大量存在,是因为它们比较灵活,可根据客户的特殊需求提供度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私募基金所需的各种手续和文件较少,受到的限制也较少,一般法规要求不如公募基金严格详细。在操作中,私募基金都会承诺一个回报率的底线,这点现有公募基金法律规定不能承诺。也就是说,现有地下融资承诺的收益率要普遍高于合规金融资产的平均收益率,于是会吸引很多投资者去投资。”李建军这样评价私募基金的魅力。

  但是,这些生长在黑暗地带的私募基金还是无法摆脱“惊弓之鸟”的生存状态:一旦市场有任何消息的风吹草动,最先反应的便是它们,它们的敏感成为证券市场最大的不稳定因素。

  地下私募基金在资本市场上的影响力日益巨大,甚至能够三番五次掀起市场的波澜。无论从其规模还是影响,管理层将其合法化并纳入监管范围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正名可期?

  私募基金利润来源主要是盈利后的分成,而公募基金的利润来源主要是管理费,无论基金净值如何变动,管理费收入旱涝保收。

  私募基金产权关系明晰,形成利益硬约束,激励机制也很透明,基金经理投资业绩与收入直接挂钩,承诺相应的保底收益,刺激了各种社会资金即使冒着风险也要将钱交给私募基金运作。

  通过扩大基金公司的业务范围,将私募基金业务纳入到基金公司的日常业务中,管理层是否有意通过设立合法的私募基金排除现有私募基金这一“异己”呢?

  林侃说:“管理层主要意图还是使私募基金走向透明和规范,而非将之边缘化。以前券商委托理财业务承诺保底非常混乱。现在出台一些办法纠正这些不规范的机制,对整个环境来说也是个利好。尤其是近几年,证券市场不规范的东西比较多,让私募基金能够‘阳光化’,变成阳光资金,对整个市场有好处,对监管机构监管、调控也比较有利,能够达到一个多赢的局面。”

  李建军称,私募基金的合法化是大势所趋。管理层可能通过这一途径,把私募基金纳入到可控、可监测的范围之内,控制它的风险。从目前的状况看,中国私募基金规模比较大,应该让它更合法一点,不至于说一直处于地下状态。控制他们的风险,对控制整个市场的风险都有好处。

  但是,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暂行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基金公司不得向特定客户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但是,管理费、托管费的收费标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可由当事人自身约定。基金公司开展的私募业务虽然“阳光化”了,但对那些偏好高风险高收益的资金而言,没有保底收入,是否能有像现在地下私募那样大的吸引力呢?

  私募基金一旦“阳光化”,必然要健全其信息披露机制、基金收益按规定纳税等措施,这样一来,社会资金就未必肯交给阳光私募基金,地下私募基金还是有其生存空间。无论是“招安”地下私募基金还是将其“边缘化”,都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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