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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银丰基金基金合同相关内容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 09:22 证券时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经征求托管行意见,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对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相关基金合同条款的修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一: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说明:

  1、部分用语的修改,如将“基金契约”修改为“基金合同”,“基金持有人”修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人大会”修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单位”修改为“基金份额”、“基金成立”修改为“基金合同生效”、“变更基金类型”修改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修改原因:保持与《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相应管理办法中的用语相一致。

  2、在“三、基金合同当事人”中变更了基金发起人兼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

  修改原因:本基金合同生效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变更过注册地址,此次修改后的注册地址为以上该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

  3、“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1)在“(一)召开事由”中将“提前终止基金”修改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将“延长基金期限”修改为“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修改原因: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一)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二)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三)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四)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五)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六)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此处修改为使基金合同用语与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2)在“(二)召集方式”中增加了基金托管人与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召集方式。

  修改原因:按照《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将基金托管人与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予以细化。

  (3)在“(三)通知”中将原先的“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至少10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媒体上公告”修改为“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媒体上公告”

  修改原因: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原先基金合同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更有利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4)“(四)开会方式”中要求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由原先的15%以上修改为50%以上,方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

  修改原因: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原先基金合同的规定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因而进行相应修改。

  (5)在“(六)表决”中,将“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表决通过,但重大事项须由代表本基金权利登记日总份额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修改为“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表决通过,但重大事项须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修改原因: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原先基金合同的规定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因而进行相应修改。

  (6)将原先的“(七)公告”修改为“(七)生效与公告”,并增加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相应规定

  修改原因:按照《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条件与程序进一步细化。

  (7)删除了原先关于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内容。

  修改原因:《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了明确具体的实体要求,该要求并不因为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有所降低,原先合同的规定与法律要求不相符合,所以予以删除。

  4、关于信息披露的修改

  (1)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临时发生重大事件,信息披露时间由原先的事件发生后5日内修改为事件发生后2日内。具体修改如下:

  ①在“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中,公告日由原先的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修改为2个工作日内。

  ②在“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将“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修改为“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

  ③“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之“二、基金审计”中,将“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修改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

  (2)将“中期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修改为“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附件二: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所涉及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并无重大不利影响,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者不在此限;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5、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与其他基金合并;

  8、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必要;

  9、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必要;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2、3、4、6项为重大事项。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内容及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利登记日;

  4、授权代理委托书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5、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四)开会方式 

  开会方式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可采取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不少于50人; 

  (2)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在权利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总份额的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5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在权利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总份额的5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审议重大事项时,必须采取现场开会方式,且亲自出席会议与受托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100万份基金份额及100万份基金份额以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不少于50人。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至少30个工作日公布提案,于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表决通过,但重大事项须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七)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关于修改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相关内容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经征求托管行意见,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对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相关基金合同条款的修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附: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说明: 

  1、部分用语的修改,如将“基金契约”修改为“基金合同”,“基金持有人”修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人大会”修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单位”修改为“基金份额”、“基金成立”修改为“基金合同生效”、“变更基金类型”修改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修改原因:保持与《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相应管理办法中的用语相一致。

  2、在释义中增加了对《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释义。

  修改原因: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陆续颁布实施,为本基金合同所需遵守的规范性文件,为文中引用语言精练,故在此处予以释义。

  3、在“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 中变更了基金发起人兼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

  修改原因:本基金合同生效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变更过注册地址,此次修改后的注册地址为该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

  4、在“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1)在“(二)召集方式”中增加了基金托管人与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召集方式。

  修改原因:按照《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将基金托管人与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予以细化。

  (2)“(四)开会方式”中要求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由原先的25%以上修改为50%以上,方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 

  修改原因: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原先基金合同的规定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因而进行相应修改。

  (3)在“(六)表决”中,将“特别决议:属于所有基金的共同事项的,须经代表所有基金在权益登记日份额之和50%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属于某基金的单独事项的,须经代表该基金在权益登记日总份额50%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修改为“特别决议:属于所有基金的共同事项的,须经代表所有基金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属于某基金的单独事项的,须经代表该基金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修改原因: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原先基金合同的规定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因而进行相应修改。

  (4)在“(八)生效与公告”中,将“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须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修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修改原因: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原先基金合同的规定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因而进行相应修改。

  (5)删除了原先关于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内容。

  修改原因:《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了明确具体的实体要求,该要求并不因为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有所降低,原先合同的规定与法律要求不相符合,所以予以删除。

  5、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中:

  (1)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中将“代表所有基金份额之和5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修改为“代表所有基金份额之和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基金管理人退任,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 ,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中将“代表所有基金份额之和5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修改为“代表所有基金份额之和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基金托管人退任,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

  修改原因:与修改后本基金合同“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关于特别决议的规定保持一致。

  (2)公告日由原先的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修改为2个工作日内。

  修改原因: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六)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原先基金合同的规定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因而进行相应修改。

  6、在“七、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将“(二)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修改为“(二)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

  修改说明: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条规定“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运作方式。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此处修改为使基金合同用语与法律保持一致。

  7、在“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之“(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中

  (1)将“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修改为“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修改理由: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二十五)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原先基金合同的规定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因而进行相应修改。  

  (2)在“(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中,将“赎回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实际收取的赎回费中60%为注册登记费,归注册登记机构所有;其余部分计入基金资产。”修改为“赎回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实际收取的赎回费中60%为注册登记费,归注册登记机构所有;其余部分计入基金资产,但该部分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修改理由: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赎回费率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百分之五,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原先基金合同的规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因而进行相应修改。

  (3)在“(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中增加基金申购份额与基金赎回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增加了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以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标准。

  修改理由: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收取销售费用的项目、条件和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费率标准。”本次修改将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进一步予以明确。

  8、在“二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中

  (1)“(四)收益分配原则”中,将“8.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了选择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的手续,否则其持有基金单位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红利再投资。”修改为“8.除非基金持有人办理了选择分红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手续,否则其持有基金单位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方式。”

  修改理由: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原先基金合同的规定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因而进行相应修改。

  (2)“(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中,将“各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修改为“各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

  修改原因: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十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原先基金合同的规定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因而进行相应修改。

  9、“二十二、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之“(二)基金审计”中,将“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修改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

  修改原因: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二十)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原先基金合同的规定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因而进行相应修改。

  10、在“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1)将“中期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和“公开说明书”修改为“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修改原因:《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第十二条规定:“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此处修改是为了保持与法律用语一致。

  (2)将“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修改为“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修改说明: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此处修改是为使基金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一致。

  (3)修改了需要临时公告与报告的重要事项。

  修改说明:使本基金需要报告并公告的临时事项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开放式基金需要报告并公告的临时事项相一致。

  11、基金合同中“八、基金的设立募集”与“九、基金的成立”虽有部分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全一致,但由于该约定事件为已发生过且今后不会发生的事件,故不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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