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分类表决使流通股东价值获得较大提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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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 17:43 长盛基金管理公司 | |||||||||
12月7日,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证监会正式推出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若干规定》明确了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是在股权分置情形下试行的一项过渡性措施,并对股东大会的催告程序、对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的披露要求以及上市公司利润强制分配方面做了新的规定。
《若干规定》的推出充分表明了监管层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决心,显示了管理层做多中国股市的政策取向。我国证券市场十几年的运行中暴露出来的诸如上市公司恶性圈钱行为、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等问题,其源头就在于大股东一股独大和股权割裂。在股权分裂与全流通问题未彻底解决之前,导入分类表决机制无疑是一种具有革命意义的重大举措,这将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改变上市公司的决策机制,也将会大大有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同时流通股股东有了决定自己命运的决策权,就不必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来消极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而可以采取“用手投票”的方式。很明显,《若干规定》引入流通股东的表决权,对我国证券市场短、中、长期的健康稳定发展都将产生重大的积极作用,充分表明了监管层在目前制度环境下部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决心。管理层目前推出《若干规定》的时机选择也显示了管理层希望股市向上发展的良苦用心。 《若干规定》在提升流通股东价值的同时,也在防止流通股东滥用表决权方面做出了一些限制,这有利于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的顺利实施。我们希望监管层能够尽快出台网络投票等相关实施细则,切实保护中小流通股东的合法权益。(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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