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F上市规则明确 上证所发布新版基金上市规则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 09:20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金轲 发自上海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证所)昨天(12月6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下称“规则”)。据悉,上市规则特别针对近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上市,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规范。
在上市流程方面,上市规则规定,与其它在上证所上市的基金不同,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应额外向上证所提交代办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证券公司名单及委托协议等文件和资料。基金获准在该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开披露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公开披露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正文及摘要。 在持续信息披露方面,上市规则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每周至少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另外,上市规则确立了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相关的重大事件,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