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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无标可核 牛股背后广发基金边缘游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 08:52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马莉 北京报道

  今年下半年以来,国内最为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放心的机构投资者基金公司突然频遭“关联交易”、“内幕交易”的质疑,证监会随之而来的“高管人员管理办法”以及基金公司清查行动毕竟仅是“镇痛药”,健全和明晰司法界定方为治本上选。

  11月25日,抚顺特钢(资讯 行情 论坛)(600399.SH)一纸公告揭开了“9.14”行情以来该深沪市第一大牛股涨幅122%背后的“玄机”。

  淘金抚顺特钢

  11月25日,抚顺特钢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司第一大股东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第二大股东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其所持有的抚顺特钢的全部股权,三方于2004年11月21日签署《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重组工作备忘录》。

  按照协议,在三方转让股权的同时,晋煤集团与抚顺特钢之间进行资产置换,置出公司的现有全部资产(以200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置入晋煤集团的优质煤业资产。如果重组方案进展顺利,晋煤集团将成为抚顺特钢的第一大股东,而抚顺特钢也将摇身变为煤炭股。

  从9月15日开始,抚顺特钢的股价从3.96元,一路节节攀升,到抚顺特钢公告重组时,股价已达8.33元。

  “显然,抚顺特钢的基本面根本不可能支撑它的巨大涨幅,重组才是真正的动因。”某业内人士分析,“如果股价的变化是发生在信息公布之前,那我们就不得不怀疑谁在买卖这只股票?是否有人利用内幕消息获取收益?”

  抚顺特钢的3季度报告显示,前十大流通股东中7个为自然人,3个为机构,广发基金公司旗下两只基金———广发稳健和广发聚富分列第一、第二大流通股东,持股量分别为366.82万股和295.93万股,而通过与半年报的比较,这两只基金也是在3季度开始持有这只股票的。

  “这只股票从来就没有进入过我的视野。”某基金经理接受记者采访时说,“100多倍的市盈率,不到3分钱的业绩,我想不出有什么理由去买这样的股票。”

  日前记者致电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稳健的基金经理何震在电话中告诉记者,购买这只股票主要有两个考虑因素:其一抚顺特钢第一大股东东北特钢在10月份宣布重组;其二,从市净率的角度出发,认为该股具备一定的投资价值。何震告诉记者,广发稳健7月份成立,将抚顺特钢作为风格类资产配置,买入价格在5-6元之间。

  记者通过对抚顺特钢历史资料的查阅发现,2002年上市的抚顺特钢,其承销商即广发证券。日前记者就重组事宜咨询抚顺特钢,董秘王治农在电话中告诉记者此次重组方案是由东北证券承担的。

  不过日前广发证券某内部人士告诉记者,广发证券内部对于抚顺特钢重组一事早已知晓,这位人士还表示公司内部很多人都购买了抚顺特钢的股票。

  “从该股上市的主承销商看是广发证券,能在该股基本面如此不济的情况下出现力度如此之大的增持,实属耐人寻味。”大时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市场行为研究的分析师说。

  “中远航运”猜想

  这位内部人士告诉记者,至今仍然是广发聚富十大重仓股的中远航运(资讯 行情 论坛)(600428.SH)也是一个相似的例子。

  记者根据这位知情人士提供的线索查阅了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交易所的网站,根据公开信息,中远航运今年3月19日发布公告,中远航运与公司第一大股东广州远洋运输公司(持股55.36%)签署《资产收购协议》,中远航运拟收购广州远洋运输公司40艘经营性船舶及相关负债。

  记者在已经公布的中远航运《重大资产收购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查到,广发证券为中远航运此次资产收购项目出具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收购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及《独立财务顾问声明》,当时的项目负责人是陆国庆。

  这位人士告诉记者,广发证券的自营部以及广发基金都购买了中远航运的股票。记者也在中远航运的半年报中查到了广发证券和当时广发基金公司旗下唯一的广发聚富基金分别购买了409.02万股和770.71万股。而从与2003年的年报比较中很容易看出,二者都是2004年上半年买入。

  从年初到公告发布之日,中远航运的股票已经从9.14元迅速攀升到13.03元(3月23日的收盘价),涨幅超过40%,这种上升的势头一直持续到4月上旬,股价一度达到16.98元。

  尽管《基金法》只是严禁“基金资产投资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对于股东公司诸如投资咨询、购并等其他业务没有做太多的限制,但是这样的业务中多半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即《证券法》界定的“内幕信息”,按照《证券法》的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且“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显然,在中远航运公司未公告之前,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广发证券,是对于中远航运重大资产收购这一“内幕消息”的“知情人员”。然而,一边是广发证券为中远航运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一边是广发证券自营部门买入中远航运的股票,且其关联方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也在同期买入。

  由于当时尚未要求上市公司在季报中公布流通股东名单,所以广发证券以及广发聚富基金更具体的买入时间就无法从公开信息中获得了,不过这样的操作行为不能不给市场带来联想

  内幕交易如何界定?

  “基金公司的股东普遍是券商,我们事先无法预知股东公司会有哪些投行业务。”一位基金经理曾经向记者抱怨。事实上,类似的事情绝不仅仅只是发生在广发基金身上。由于股东公司投行业务涉及的上市公司常常与其子公司基金的投资目标重合,使得基金的投资行为频频遭受质疑,这其中是不谋而合还是曲径通幽,二者如何界定?

  “对于内幕交易的界定、取证是非常困难的。”一位专业律师说。

  这位律师告诉记者,我国法律对于内幕交易各个构成要件———内幕人员、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不够清晰。

  《证券法》将7种人界定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如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等等。“这些其他人员中到底包含哪些人呢?”律师认为法律对于所谓内幕交易人员的界定太笼统。

  《证券法》第六十九条将内幕信息定义为“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在这位律师看来这样的法律界定又显得有些局限。

  至于内幕交易行为构成模式,《证券法》只是限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是不是应该具体地列举一两个交易模式呢?”这位律师说。

  社科院金融学研究所刘煜辉博士认为,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的制止应该通过改善基金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行业自律、监督来实现。

  “独立董事是否能够发挥作用,对于有效遏制内幕交易是很重要的,美国对独立董事的立法就在这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刘煜辉说,通过独立人士对基金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当然建立包括立法,信息披露,以及媒体的监督在内的外部监督体系也是不可缺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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