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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F将实施主交易商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 02:55 信息时报

  LOF将实施主交易商制度

  新制度给深交所监管券商的风险防范能力和可能存在的内幕交易提出新课题

  时报讯 (记者 张虹) 昨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业务指引》,对于上市开放式式基金主交易商的义务、条件、主交易商服务协议、监管以及变
更等事项作出规定。业内人士认为,该指引是深交所LOF业务的配套制度,但从LOF的设计来看,无疑对风险管控能力一般的券商带来新的挑战。

  主交易商类似做市商

  据了解,深交所实行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制度实际上类似国外的做市商制度。国外的做市商制度主要针对新推出的交易品种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也有为了保持业务品种的长期流动性而专门配备。深交所此次的主交易商制度则专门为了LOF基金的流动性设计,目的是避免出现封闭式基金高折价的现象。为此,深交所要求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应当持有一定场内托管份额,履行上市开放式基金持续报价的义务。同时,也要求上市开放式基金管理人应当选定一名或多名该所会员担任主交易商,并从中选定一至三名作为主交易商业务协调人。此外,主交易商还应当指定已向深交所报备的自营账户和自营席位作为履行持续报价义务的账户和席位。深交所依法对主交易商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风险防范能力仍需提高

  虽然深交所对主交易商实施严格的资格限制,要求主交易商应当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或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以及其他要求条件,但从券商目前的理财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来看,业内人士认为,在LOF基金规模日益增大时,券商的风险防范能力仍需提高。

  由于LOF基金并非被动型的基金,基金的积极投资可能带来基金净值的大幅波动,因此主交易商还存在内幕交易的问题。虽然深交所特别规定持有基金管理人股份的会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主交易商,但这并不能完全制止内幕交易。此外,主交易商的主要义务有两条:一是持续报价。当市场出现一定时间内无合理的买方报价时,主交易商应履行报价义务。二是持有一定的场内托管份额。主交易商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服务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主交易商履行报价义务的行为是其自营业务的一部分,应当遵守现行证券交易的有关规定,不能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当利益输送。显然,持续报价和市场操纵、不当利益输送也存在难以界定的问题。

  就LOF的主交易商制度将考验券商风险防范能力和可能存在内幕交易,深交所将采取什么措施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深交所有关人士,但该人士以不便回答为由拒绝了采访。那么,LOF基金上市后,主交易商能否保持LOF基金的流动性?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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