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空间下货币市场基金惹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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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6日 16:0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最近,关于货币市场基金的争议不少。争议主要集中在估值方法、投资品种和剩余期限三个方面,这些都与法规赋予基金经理们发挥的自由裁量空间有关。 准确的估价,是货币市场基金维持基金净值稳定的重要因素。围绕估值问题的争议,主要表现为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时选择的0.5%偏差,有时并不能真实反映出准确的净值。
目前,市场上所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合同均明确表示自己采用的是摊余成本法计价方式。具体的说,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每日计提利息,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进行平均摊销。然而,由于0.5%的偏差浮动空间显得过大,容易导致公布的基金净值与实际结果出现明显的差距。 基于此,有业内人士建议缩小可供修正的偏差范围,以收窄计算基金净值可能出现的差错幅度。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经理索峰说,虽然规定的最高0.5%偏差没人轻易会去突破,但不同托管银行对每只货币市场基金执行不同的偏离度,容易给不良竞争增加机会。 来自南方基金公司的消息说,南方现金增利基金的最近7日年收益率已经超过了3.20%,为我国货币市场基金运作一年来的新高。南方现金增利基金的业绩新高,显然与部分还停留在2.5%以下货币市场基金形成了明显的反差。因此,如果对浮息债的投资并不影响未来流动性,就足以表明货币市场基金的高收益取向并无不妥,反而说明投资品种的创新能给市场带来新的机会。据南方基金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刘情剑测算,国开行第17期金融债12月1日上市当天,就为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增加了约1000万元的浮动盈利,分摊到每万份基金上的收益约为5.80元。 允许把以市场利率为基准利率的、利率调整频率小于一年的债券纳入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是《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的条款。从华夏现金增利基金与南方现金增利基金一起将浮息债纳入投资范围上似乎可以看出,浮息债成为货币市场基金新投资品种没有法规障碍。市场的争议,在于浮息债的7天回购利率为基准利率是否与以市场利率为基准利率的可变利率属一回事。争议产生的原因,同样是因为《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没有明确的说法。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80天。从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几乎所有货币市场基金报告时点上的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都没有超过180天。刘情剑说,市场争议的是应该不应该去做到实时达标。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没有明确说明到底是不是要求任一时点都达标,使得部分货币市场基金在季报、半年报等报告日即将来临之前才把平均剩余期限调整到符合规定标准。此外,《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只规定了单个品种的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使得基金公司在调整投资组合剩余期限时会优先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计算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完全一样的投资品种计算出来的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却不同。而平均剩余期限的不同,直接影响着杠杆投资时能够放大的资金量高低。 综上所述,估值方法、投资品种和剩余期限引发的争议,都与法规赋予基金经理们发挥的自由裁量空间有关。那么,在争议产生之后,是否需要通过颁布《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配套细则来进行管制呢? 刘情剑认为,只要有利于货币市场基金的健康发展,通过颁布配套细则来管制也不失为一种办法。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市场之所以产生争议,与部分收益率难以提高的货币市场基金迫于同业竞争压力有关。货币市场基金本身就是基金家族中最为透明和简单的品种,通过基金契约就可以起到严格规范基金管理人行为的目的,不需要再出台专门的配套细则来规范。(上海证券报 记者陈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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