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修订基金上市规则 明确ETF等相关细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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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6日 08:43 证券时报 | |||||||||
明确ETF上市及信息披露相关细节 本报上海电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上市和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上证所今日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据了解,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基金在上证所上市,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合同期限5年以上;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应向上证所提供上市申请书、上市交易公告书、募集基金验资报告及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交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市的,除了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供代办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证券公司名单及委托协议。基金获准上市的,除公开披露基金上市公告书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另需明确提示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交易的业务流程。 对于基金上市后的持续信息披露工作,该规则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起90日内,公开披露基金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公开披露基金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开披露基金季度报告。此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公开披露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正文及摘要。(记者 刘欲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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