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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银行准入门槛降低 销售渠道有望拓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6日 08:41 证券时报

  证监会银监会联手出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均可望入围,基金销售渠道有望拓宽

  本报北京电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日前由中国证监会银监会联合制订并发布,并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此,与《证券投资基金法》相配套的6个部门规章已全部出台,标志着我国基金配套法律法规体系业已基本建立。《办法》大大降低了基金托
管银行的准入门槛,此外,这一新办法适用于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并不适用于外资商业银行。

  《办法》明确,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应该具备“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条件。

  按照这一准入门槛,除目前已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10家商业银行外,国内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部分规模较大的城市商业银行均有可能加入基金托管银行的队伍。

  而此前依照1997年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实收资本应不少于80亿;按照这一标准,当时仅有工、农、中、建、交等5家商业银行获得了基金托管资格。至今,包括新增的光大、招商、浦发、民生和中信5家银行在内,共有10家银行拥有基金托管资格。

  据负责起草《办法》的证监会基金部有关人士介绍,6年的实践表明,基金托管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中间业务,基金托管银行能否履行托管人职责,与其资本规模的大小并无必然联系,而是主要取决于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因此,在综合考虑全国各类商业银行资本规模的基础上,可以适当降低基金托管人的资本准入门槛,以促进基金托管业务的竞争,拓宽基金销售渠道。

  对于新准入门槛,该负责人解释说,按“净资产”这一指标对全国商业银行的资本规模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截至2003年底,所有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净资产均不少于30亿元,少数城市商业银行的净资产不少于20亿元。此外,由于银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完全实施还需要一个过渡期,因此,《办法》没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作特别要求,仅规定“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记者 李巧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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