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门槛降低 规模较大的城市商行将涉足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6日 06:4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北京消息 从明年1月1日起,基金托管业务将不再是少数大银行包揽的业务,一些规模较大的城市商业银行将有可能成为新的基金托管服务提供者。日前,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大幅度降低了商业银行申请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准入门槛。 此前,由于准入门槛较高,基金托管银行增长缓慢。至今,我国境内已开业的基金
这次发布的办法与此前颁布的相关法规相比,最大的变化在于放宽了对基金托管银行资本规模的限制,由原来的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变为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但办法只适用于境内中资商业银行,不适用于外资商业银行。 除资本规模的要求外,办法还规定了商业银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应具备的其他条件,包括: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 办法还在核准主体和程序安排、商业银行获得基金托管资格后的行为准则、违规行为的处罚等方面,作了详尽的规定。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的颁布,这也意味着基金法的6个配套法规体系已基本完成。此前,证监会接连就信息披露、基金公司管理办法、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等方面颁布了5部法规。 上海证券报记者 林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