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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调整鹏华50国债投资比例和业绩比较基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4日 21:35 证券时报

  《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第十八条第(三)款“投资范围”规定:“若基金资产20%投资于国债的法规限制被取消,本基金将最高以95%左右的资产投资于股票,比较基准也将进行相应调整。”由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被正式废止,基金资产至少20%投资于国债的法规限制已不存在。我公司依照基金合同的上述约定,并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基金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作如下调整:

  一、基金合同第十八条“基金的投资”第(九)款第2项:

  原规定:“2、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现调整为:“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基金合同第十八条第(十二)款“业绩比较基准”

  原规定:“上证180(资讯 行情 论坛)指数涨跌幅×55%+深证100(资讯 行情 论坛)指数涨跌幅×25%+中信国债指数(资讯 行情 论坛)涨跌幅×20% (本基准权重设置若与市场出现较大偏离,将做动态调整。)”。 

  现将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为:“上证180指数涨跌幅×65%+深证100指数涨跌幅×30%+金融同业存款利率×5%(本基准权重设置若与市场出现较大偏离,将做动态调整)。”

  以上调整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复核,并已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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