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资不忘监管 基金私募有望开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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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 08:55 北京晨报 | |||||||||
日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对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进行了规范。 一份《细则》两项信息
该《细则》可透露出两项信息。首先,《细则》明文规定基金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需要开立专门账户,即按照每一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开立一个专用账户。众所周知,所谓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就是所谓的定向委托理财。这意味着在不久的将来,基金与券商可以进行委托理财。由于集合委托理财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私募基金业务,由此可见,公募基金也将被允许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这在权威部门的各种文件中首次出现,不能不算是一种突破。 其次,《细则》还显示,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资金的入市又向前迈进了一步。由于此前关于“保险资金、企业年金可以直接入市”的相关规定仅仅是颁发了通行证而已,也仅是具备进入证券市场大门的资格而已。而《细则》中规定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开立资金账户则意味着此类机构投资者已迈进证券市场的大门,随时可以将资金从上述机构投资者的银行账户转移到证券账户,可以直接买卖股票了。这实际上意味着此类机构投资者进入A股市场的技术性准备已就绪,这对于年底资金面较为紧张的证券市场而言,无异于打了一针“强心剂”。 《细则》着眼加强监管 另外,《细则》对证券公司自营账户的开立设立了具体规则,也将有利于监管部门对券商的监管,从而防范券商风险,减少证券市场的波动。因为券商在此之前的自营账户是想开多少就开多少,而且还会通过收购他人身份证的形式进行多开户以方便分仓操作,一方面增加了监管难度,另一方面也容易导致金融风险。因此,券商按照500万元的注册资金开立一个自营账户,这有点按照资本实力分配自营账户的意思,无疑有助于解决券商在自营时的四处分仓行为,这可看做是关于券商监管的又一制度建设,对于券商的规范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也会对证券市场的长治久安做出积极贡献。 意义深远但短线影响不大 当然,公募基金可以为特定客户的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开展专用账户,这仅仅是一个前奏,并不意味着公募基金已经可以开展特定客户的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细则》的出台,只不过是未雨绸缪罢了,难以给证券市场的短线资金面带来直接的影响。 不过,这毕竟透露出一个信息,即相关管理部门已开始探讨公募基金的私募业务,而且探讨是卓有成效的,接近于完稿成文的程度,否则《细则》中也不会对之作出相关账户规定。这意味着A股市场的资金面在不久的将来会得到根本性的改观。(江苏天鼎 秦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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