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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9日 10:46 证券时报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3)销售基金份额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服务,收取基金销售与持有人服务费用、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财产行使因投资于证券而产生的相关权利;

  (5)依据有关法律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6)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暂停受理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7)选择或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负责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并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9)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0)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1)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8)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

  (4)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于基金管理人核对;

  (5)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10)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1)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半年度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更换基金托管人;

  (7)本基金与本基金以外的其他基金合并;

  (8)变更基金类别;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代表本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定程序(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赎回等收费业务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重大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未能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通知时间、通知内容和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审议事项和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基金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2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召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召集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召集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2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下称“再投资方式”);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会计年度净收益的90%;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每年至多分配4次。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执行方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以及其他手续费用等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与基金运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是基金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G%年费率计提:

  基金 管理费率(G%)

  长信银利精选基金 1.5%

  管理费计算方法为:

  H=E×G%×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G%为年管理费率。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T%年费率计提,每一基金的托管费率如下:

  基金 托管费率(T%)

  长信银利精选基金 0.25%

  托管费计算方法为:

  H=E×T%×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T%为年托管费率;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若本基金募集失败,募集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大盘、价值型股票,并在保持基金财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财产中股票投资比例的变动范围为60%~80%,债券投资比例的变动范围为15%~35%,现金类资产投资比例的变动范围为5%~15%。其中,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重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投资于大盘价值股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如果法律法规有最新规定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不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5、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达到符合规定的比例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组合处于调整过程中,造成本基金在某一时间无法达到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积极调整本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开放日闭市之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本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前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3)变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申购、赎回费率比例范围以外变更基金申购、赎回费率;

  (7)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2、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托管人承接的;

  5、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行使请求从本基金财产中给付报酬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该基金财产或者向该基金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清算小组在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可向基金管理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处,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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