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政策法规部主任张元访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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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 11:38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刘鸿雁 马莉 北京报道 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作为进一步落实“国九条”的具体步骤,从公布的那一刻起,便深受市场关注。 日前,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在北京参加“商业银行改革创新与基金发展高峰论坛”时,
政策和法律上的障碍已然消除 在一系列利好政策预期的下,市场强劲反弹。为更深入地了解该利好政策出台背景和监管意图,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张元主任。 张元首先明确地指出了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政策出发点。 他说:“从整个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角度来讲,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助于积极调整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比重,发挥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同时,借助银行客户信息资源、资金清算便利等优势拓展业务,可以降低成本,在资本市场上培育更多机构投资者。从整个银行业的发展来看,它顺应了国际金融发展的潮流,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和多元化经营,有利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 张元强调,银监会积极支持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并一致积极促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他指出,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已不存在政策和法律上的障碍。从法律层面上看,近期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商业银行法》都为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预留了空间。从政策层面上,国务院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也表示原则同意。各金融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努力,尽快出台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办法,促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据悉,就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行为的管理问题,银监会将在市场准入、风险监管等方面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一是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程序,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正式提出“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申请”,银监会对其资格进行审核;二是证监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法》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准入资格进行审批。 商业银行持基金公司股份参照国际审慎要求 对于市场极为关注的“关于股份比例和投资条件”,张元认为:“应当积极引进境外合格的投资机构和境内的其他投资机构,与商业银行共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这样既有利于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引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人才,也符合国家解决保险资金、社保资金运用问题的需要。” 他指出,商业银行发起或收购基金管理公司股份的其他条件,参照国际上已有的一些审慎要求,不另行规定特别的数量指标。 对于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经营上的制度安排,银监会的考虑同样是周全的。 “关于集中赎回期的融资问题,商业银行不得向所投资的基金管理公司授信,不得向所投资的基金管理公司融资。除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不得向基金管理公司融资。”张元说。 作为国内一项金融创新业务,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有关的风险隔离问题,则是市场比较担忧的问题之一,对此,张元指出:“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时仅作为投资人,按投入资本额行使股东权利。商业银行与其投资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应实行人员、资金和财务核算的隔离。对于关联交易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 他进一步指出,在信息报送与并表监管问题上,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要求,向银监会报送所投资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与统计财务信息,以及其他文件资料。商业银行应将所投资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纳入并表之中,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本充足率管理。 “我们相信,通过各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不断完善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会规范有序地发展。”张元最后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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