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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号基金寻找战略投资者 中银基金试水探路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 14:18 北京现代商报

  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11月16日发布一项声明,声明称商业银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联合富有经验的境外和境内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共同组建;应当建立和完善风险隔离制度,设置“防火墙”。

  由于目前商业银行都没有找到合适的机构投资者,因此,“银行号”基金暂时搁浅。而此前,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在北京参加“商业银行改革创新与基金发展高峰论坛”时透露,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将“先出台办法,然后再设立基金公司”。吴晓灵估计:“今年年底前,办法有望出台,银行基金可能很快会出现。”因此,有业内人士推断,银行系基金公司受阻银监会,年底之前无法推出。

  先出规则再审查

  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在声明中称,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会同银监会和证监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一旦管理办法出台后,银监会将根据既定的工作方案,依法开始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审定工作。

  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风险隔离制度,设置“防火墙”,实现人员、场地、资金等的隔离,切实防范业务拓展可能形成的风险传递和积聚,防止利用利益输送、关联交易等不规范和违规行为,对风险管理体系和市场规则形成危害。

  声明说,银监会将根据国际通行的监管规则,对商业银行的有关投资活动实施并监管,并加强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在积极促进商业银行提升综合竞争能力的同时,按照审慎原则,促进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

  三堂会审“银行号”基金

  银监会在声明中说,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联合富有经验的境外和境内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共同组建,这一方面有利于商业银行投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引入的先进的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另一方面避免商业银行独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能导致的公司治理不完善,缺乏必要的制衡与监督。

  证监会、银监会、央行几部门达成的共识是,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首先可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向银监会提出申请,由银监会负责审核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的基本条件和资格;然后再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报请证监会审批商业银行拟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准入资格;人民银行则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会同银监会、证监会对与货币政策操作有直接联系的基金和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分析、监测,以防范跨市场风险。

  目前各大银行正对自建基金公司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正在积极筹备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而此前招商银行(资讯 行情 论坛)亦已公开表态正积极申请成立基金管理公司。

  中银基金试水探路

  对于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模式,目前高层给出的路径有两条。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日前表示,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可以做两种模式的探索,一种是间接投资,即由目前已与商业银行有股权关系的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另一种模式是由商业银行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9月27日,中国银行在上海设立了自己的基金公司——中银基金管理公司,并且在11月14日推出了国内第一只主题投资基金。中银国际基金管理公司并非中国银行直接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因此,可以说是间接投资的一个案例。

  业内人士表示,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与商业银行子公司以合资方式组建基金公司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现在各家银行都在力争的试点是商业银行本身以出资人形式投资设立基金公司,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模式从本质上来说并不是真正的“银行号”基金公司。

  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中银是银行号起航的第一人。它的发行模式对于未来银行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销售有着较大的探路效应。

  (商报记者 傅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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