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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 09:41 证券时报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04年11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4】182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基金简称:博时主题基金代码:16050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相关法律法规和《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协议当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补充及修订

  《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4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10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2004年8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4年8月17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由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服务代理人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简称代销人

  销售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开放日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巨额赎回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之间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T + 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销售人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上市交易的场所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 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总值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博时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人买卖博时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无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雄伟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6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东为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十一个部门,分别是:市场发展部、基金管理部、数量化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养老金业务部、研究部、交易部、财务核算部、电脑部、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市场发展部从事基金新产品设计、市场开发及销售、客户服务以及华南和西南地区的基金销售和服务支持等工作。基金管理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数量化投资部负责数量化研究、基金产品设计、投资业绩分析、风险控制等工作。固定收益部负责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选择和组合管理。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财务核算部负责公司财务事宜、基金的交易记录、清算、基金会计及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电脑部负责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监察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员工的招聘、培训和考核。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分别负责北方和华东、华中地区的基金销售和服务支持工作。

  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总人数119人,其中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吴雄伟先生,董事长,博士学历,经济师。历任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金华信托)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中心主任、总经理助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肖风先生,副董事长,博士学历。历任深圳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股证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科长、副处长,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管办副主任。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杨静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2年进入证券行业,历任招商银行证券业务部(招商证券前身)总经理助理、招商证券副总裁,先后分管招商证券的经纪、电脑、财务、电子商务、研究等业务工作。现任招商证券副总裁,兼任中国国债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深圳证券业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夏永平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人事部劳资处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现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小鲁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英国大使馆国防副武官,北京国际战略问题研究学会副秘书长,原中共中央政治体制改革研究室局长,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

  赵榆江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研究员,英国高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法国兴业证券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康联马洪 (中国)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高级投资顾问。

  姚钢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研究员(教授)。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商协会副主席,中国证券机构部顾问。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秦红女士,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科技信托投资公司(原中国科技财务公司)资金计划部业务经理,株式会社七丰物产海外事业部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王金宝先生,监事,硕士学历。曾任贵州证券公司上海业务部交易部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澳门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包志涛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一部副经理、信托业务部副经理、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资产保全部总经理,现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管理部债权维护处处长。

  3、公司高管人员

  吴雄伟先生,董事长,博士学历,经济师。历任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金华信托)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中心主任、总经理助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肖风先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深圳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股证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科长、副处长,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管办副主任。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李全先生,副总经理。1988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1988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工作,同年进入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1991年进入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资金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1998年5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员兼监察部经理。2000年至2001年,在梅隆信托的伦敦总部及其下属牛顿基金管理公司工作。2001年4月,回到博时任副总经理,主管公司投资业务。2003年起主管公司运作部门和市场发展部门。李全先生还在新华富时指数委员会担任委员。

  杨光启先生,副总经理。1992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1992年7月至1993年4月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证券管理处工作;1993年4月至1998年5月于深圳市证券监管办公室任证券监管副处长;1998年5月至8月于博时任总经理助理,负责投资管理工作;1998年8月至2002年4月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负责投资管理工作;2002年4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詹凌蔚先生,本基金基金经理。硕士。1998年9月至1999年8月在中科信厦门证券营业部任投资咨询人员;1999年8月至2001年2月,在上海中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2月至2004年5月在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部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新蓝筹基金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2004年6月21日入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任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杨光启

  委员:李全,张宁,肖华,杨锐,蔡冬亮

  张宁先生,1969年出生,博士。199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概率统计系,获学士学位;1991至1997年在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学习,获统计与运筹学硕士、经济学硕士、经济学博士学位。1997至2002年先后在摩根斯坦利机构、所罗门美邦工作。2002年8月至2003年11月任中国证监会规划发展委员会委员,兼任清华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兼职教授。2003年11月起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兼数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肖华先生:1965年出生,经济学硕士。 1993年3月毕业于上海同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获工业经济硕士学位。1993年4月至1994年1月在中国宝安集团公司工业部从事项目管理工作。1994年1月至1999年3月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君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投资部经理、基金部经理、上海申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主管投资)。2000年5月至2002年5月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同盛基金经理。2002年5月28日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管理部部门经理。2002年10月起兼任博时价值增长基金经理。

  杨锐先生,1972年出生,经济学博士,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研究部策略分析师。1993年毕业于云南大学数学系,获学士学位;1996年毕业于云南大学会计系,获硕士学位;1999年毕业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博士学位。1999年至2001年在南开大学工商管理学科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999年8月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部策略分析师;2002年10月起兼任博时价值增长基金经理助理。2004年6月17日起担任研究部副总经理兼策略分析师。

  蔡冬亮先生,1975年出生。1997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国际企业管理专业,获学士学位。1997年至2001年先后在君安证券总裁办公室、国泰君安证券蔡屋围营业部工作。2001年6月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交易部高级交易员,2003年9月起任交易部负责人。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部

  监察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黄秀莲

  联系电话:(010) 6759 7646

  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自成立以来,始终以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为己任,伴随着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自身实力不断壮大。目前,中国建设银行经营着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开办的各项金融业务,资金实力雄厚、业务品种齐全、服务功能完善,业务规模和经营利润均居国内商业银行前列。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35,542.79亿元,所有者权益1,862.80亿元,实现税前利润4.50亿元。自成立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每个会计年度均保持盈利。中国建设银行拥有遍布境内外的16,472个营业性分支机构,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和监督稽核处7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深圳、辽宁分行设立4个基金托管分部。现有员工50余人。

  2.主要人员情况

  江先周,基金托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建设银行总行行长办公室、国际业务部并担任领导工作,全面熟悉建设银行整体业务运作管理,对建设银行国际业务和机构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罗中涛,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计划部、筹资部、国际业务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计划、个人银行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金鼎、汉博、通宝、通乾、鸿飞、银丰共1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共12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财产规模达495.94亿份。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建设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基金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各基金的投资运作,并主要采用技术系统监督和人工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基金托管人利用自行开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人工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严密监视,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用途及费用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无误后再进行划款并记入各基金会计账目。

  每双月定期根据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监督情况,分别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进行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的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雄伟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n

  (2)中国工商银行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交通银行

  名称: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 王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4)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

  办公地址:上海汉口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联系人:甘露

  电话:021-63291352

  传真:021-33130730

  客户服务电话:027-65799883

  (5)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联系人:翟强

  电话:0755-83515581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288968

  (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联系人:盛云

  电话:021-50367888

  传真:021-50366868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6

  (7)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汪健

  电话:0512-655880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288

  (8)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02号地王商业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徐卫国

  联系人:章磊

  电话:0755-82463388-8921

  传真:0755-824625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0755-83520352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7、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务电话: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62569400

  联系人:韩星宇、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11)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胡继之

  联系人:林建闽

  电话:0755-82130833转2181

  传真: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68

  (12)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662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13)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袁红彬

  电话:(025)84457777-721

  传真:(025)84579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68  (025)84579897

  (1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

  (15)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联系人:盛宗凌

  电话:0755-82493561

  传真:0755-8249218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16)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726号华敏大厦东楼12层

  法定代表人:陈唯贤

  联系人:陈凡

  电话:021-52378999

  传真:021-52378076

  客户服务电话:021-51278999-8231

  (1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黄维琳、王序微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05

  (1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杨盛芳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客户服务电话:021-68419974

  (19)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赵荣春、郭京华

  客户服务电话:010-68016655

  (2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864818-63266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010-84864818-63266

  (2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

  (2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联系人:苗永华

  电话:0755-82262888-3617

  传真:0755-82433794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834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贡院六号E座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贡院六号E座9层

  法定代表人:张涌涛

  电话:010-65171188

  传真:010-65176800

  联系人:黄伟民

  经办律师:黄伟民、刘伟宁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32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12楼

  法人代表:吴港平

  电话:021-63863388

  传真:021-63863300

  联系人: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牟磊  陈玲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82 号文批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本节只针对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认购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本节的相关规定。

  1、场外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本基金于2004年11月22日-2004年12月22日向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详见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2)销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3)销售对象: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2、场外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限制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区间 认购费率

  小于50万元 1.0%

  大于等于50万元小于500万元 0.8%

  大于等于500万元小于1000万元 0.5%

  大于等于1000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列支基金管理人运营成本。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净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例: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0元,认购费率为1%,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净金额 = 100000/(1+1%)=99009.90元

  认购费用=99009.90×1%=990.099元

  认购份额 = (100000-990.099+10)/1.00=99019.9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本金可得到99019.90份基金份额。

  4、场外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5、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6、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六)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本节仅针对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本节的相关规定。

  1、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在发售期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持续挂牌定价销售本基金份额(具体时间见发售公告)。

  (2)销售渠道: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销售渠道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3)销售对象: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2、场内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场内认购首次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

  (5)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者场内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列支基金管理人运营成本。

  (3)会员单位可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发售费率。

  (4)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发售费率)×认购份额

  发售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发售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 挂牌价格

  例: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万元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1 %,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1%)=101,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 / 1.00=100份

  即:投资者认购10万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00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为100份。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5、认购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认购的方式及确认等均在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详细列明,详情请参看《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即可代理基金份额的场内发售。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买卖。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基金满足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认购份额超过2亿份,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200人的条件,且在本基金发售期截止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管理人应将验资报告及本基金备案材料提交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将于收到前述材料后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管理人将于收到证监会书面确认之后发布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二)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三)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未能达到本条上款所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在此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人为基金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投资者除了可以通过场外申购、赎回本基金外,也可以场内买入、卖出本基金。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T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九)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十)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在销售人销售网点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也可通过销售人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

  直销及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请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二)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1.投资人可于基金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1)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基金合同生效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2)申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交易日的15:00以前,15:00以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2)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交易日的15:00以前,15:00以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 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由本基金销售人自行设定和调整。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日15:00以前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人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T+7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

  4.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不迟于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 申购和赎回费率

  申购、赎回费率表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小于50万元 1.5%

  大于等于50万元小于500万元 1.2%

  大于等于500万元小于1000万元 0.6%

  大于等于1000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两年 0.5%

  大于等于两年小于三年 0.25%

  大于等于三年 0%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和销售。

  3.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资产,余额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申购费率,但最高不超过1.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基金份额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例:某投资者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 1.0400 × ( 1 + 1.5% )=1.0556元

  申购份额 =  40000 / 1.0556 = 37893.14份

  即:投资者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37893.14份基金份额。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的赎回价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 基金份额净值×(1-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赎回份额

  例:某投资者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价格 = 1.0160 × ( 1 - 0.5% ) = 1.01092元

  赎回金额 = 10000 × 1.01092 = 101092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元。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清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清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2.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3. 部分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份额净值的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先确定当日接受的赎回申请总份额,并按当日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4.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交易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并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的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申请赎回,不能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不能直接申请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持有人拟申请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赎回,或拟申请将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进行上市交易,应先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即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或将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4、跨系统转登记限于在已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和其证券账户之间进行。

  5、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登记需要两个交易日的时间,即持有人T日提交跨系统转登记申请,如处理成功,经过两个工作日(T+2日)可申请赎回或卖出。

  6、暂停跨系统转登记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开放申购赎回日期间。

  (2)本基金收益分配期间(R-2日至R日,R日为权益登记日)。

  (3)处于冻结状态的基金份额。

  十一、基金的投资

  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前瞻性地把握中国经济增长方式或产业结构即将发生根本性改变的历史机遇,并将这种历史机遇深化为可投资的主题,即中国城市化、工业化及消费升级这三大主题;通过投资于这三大主题相对应的三大行业,即消费品行业、基础设施行业及原材料行业,使中国投资者最直接地成为这三大主题行业巨大增值过程中的受益者,获得长期、稳定且丰厚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在未来5年乃至更长的时间内,中国经济增长的引擎是城市化、工业化及消费升级这三大可投资的主题。工业化过程既是电力、运输等基础设施迅速完善及能源与矿产资源消费快速增长的过程,也是中国社会逐步城市化的过程。同时,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快速积累起来的社会财富,必然带来消费的繁荣和消费的逐步升级。相应地,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这三大主题行业中的龙头公司,将相对于经济的整体水平拥有较为显著的超额收益。

  未来五年乃至更长时间以后,中国经济增长的主题有可能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经济增长主题前瞻性的研究和判断,对投资方向作出适合经济增长主题变化的调整,并于调整前3个月对调整方案进行公告。

  (一)投资目标

  分享中国城市化、工业化及消费升级进程中经济与资本市场的高速成长,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80%的股票资产将投向与中国城市化、工业化及消费升级这三大主题相对应的三大行业,即消费品行业、基础设施行业及原材料行业。

  (三)业绩比较标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80%×新华富时中国A600指数+20%×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

  新华富时中国A600指数是新华富时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通市值最大的600只股票并以流通股本加权的股票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与本基金股票投资范围比较适配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60%-95%,虽然股票最高投资比例可达到95%,但这一投资比例所对应的是阶段性、非常态的资产配置比例。在一般市场状况下,为控制基金风险,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会控制在80%以内。所以,本基金加入20%的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与80%的新华富时中国A600指数一起构成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四)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售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股票资产占基金净值的比例范围为60%-95%。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在1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合计不低于5%。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将根据中国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时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用于股票投资的资金中,不低于80%的资金将投资于消费品、基础设施和原材料类上市公司,同时,本基金将根据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以不超过股票投资20%的部分投资于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以外行业中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

  (五)投资风格

  本基金将投资风格定位为主动式投资基金。在秉承价值投资、主动投资基本理念基础上,针对当前中国经济发展中城市化、工业化和消费升级的阶段性特征,选择其中成长相对持续的消费品行业、需求相对稳定的基础设施行业及业务具有一定程度垄断性的原材料行业作为投资重点,适度主动配置资产,系统有效控制风险,最大程度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六)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价值策略指导下的行业增强型主动投资策略。

  1.行业基准权重

  由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为新华富时中国A600指数,因此,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在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等三大行业的配置比例将以新华富时中国A600指数中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等三大行业的权重作为配置基准。在基金的实际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将根据行业投资价值评估,结果结合个股精选结果,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等三大行业间的投资比例。

  2.行业权重的动态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等三大行业及各大行业所覆盖的细分行业的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竞争格局的分析与预测,确定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三大行业及不同细分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细分行业投资评级并据此调整基金股票资产在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等三大行业及其所覆盖的细分行业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开发的行业投资评级系统,以三大行业所覆盖的各细分行业为研究对象,从行业成长性、行业盈利能力及行业景气周期三个方面对行业进行投资评级。在各细分行业中,成长性和盈利能力合适的行业,同时具有持续增长前景或正处于景气回升开始或持续阶段的子行业,是本基金增强配置的目标。

  具体地,本基金根据以下三方面对细分行业进行投资评级:

  (1)评估行业成长性

  行业成长性是影响行业盈利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行业成长的动力来源于消费、投资及出口的拉动,本基金将通过对各细分行业横断面分析评估行业短期及长期增长前景。行业所在市场的演进阶段也是影响行业增长的重要因素,行业在导入、成长、成熟等不同阶段,行业增长速度会有较大差异。进口占行业销售比例高的行业,进口替代的空间大,行业增长的前景要好于出口比例高的行业。

  (2)评估行业盈利能力

  评估行业盈利能力的目的在于从定性角度把握行业将增长转化为利润的潜力。行业的盈利能力是由行业对其产品或服务的定价能力、行业集中度、资本密集度等因素决定的。由于自然或政策管制以及品牌、行业集中度高所形成垄断或准垄断会增强行业的定价能力,从而提高行业盈利能力。资本密集度过高、供应商的侃价能力过强以及所提供产品的同质性均会降低行业的盈利能力。

  (3)评估行业当前所处的景气周期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研究各细分行业净资产收益率、固定资产周转率、存货及应收款周转率、产品或服务价格指数等因素的时间序列的波动特征来评估行业当前所处景气周期。

  综合以上三方面评估,基金管理人的行业研究团队将会给出各细分行业的投资评级报告,本基金的行业投资评级分五类,即强烈增强、增强、中性、减配、强烈减配。基金经理将根据行业评级报告及自身判断,对投资组合的行业权重进行调整。

  股票组合方面,在主题行业策略指导下,本基金通过行业定位、价值过滤和个股精选构建投资组合阶段。

  3.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风格特征设计股票选择流程和选股变量,具体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上市公司风格划分,即根据上市公司及其所处行业过去业绩波动特征,采用经营杠杆、投资资金回报率(ROIC,Return on Investment Capital)等指标将全部上市公司分成平稳增长与周期波动两大类别。

  第二步:股票初选,即使用基金管理人开发的平稳增长及周期性股票选择模型对全部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类上市公司进行初步甄选,以过滤掉大部分不具备竞争力的非主流企业。

  对于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等三个行业中平稳增长型公司,本基金采用ROIC模型进行筛选,该模型在筛选中主要采用投资资金(IC)、息税后经营性利润(NOPAT)、投资资金回报率(ROIC)、每股息税后经营性利润(0EPS)等表征主营业务健康状况的系列指标。对于上述三个行业中周期性公司,本基金采用周期性股票选择模型进行筛选,该模型在筛选中主要采用经营杠杆、固定资产周转率、应收款及存货周转率、投资资金回报率等反映周期性公司主营业务阶段特征的系列指标。

  在完成第二步筛选后,本基金还须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诊断,即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信息真实性判断及可比性调整,以尽量避免财务欺诈及建立上市公司间业绩的横向可比性。

  第三步:个股精选,基金管理人将组织内外部各种研究资源,进行细分行业和重点公司两个层次的研究。

  细分行业研究的工作重点是在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行业,寻找最具发展潜力的子行业并对其驱动力进行分析研究,以便对各子行业进行配置。而重点公司的研究则是对财务基础稳固、行业地位突出、竞争优势逐渐凸现、治理结构完善且未来增长明确的公司进行深入研究和跟踪。

  在完成上述三个步骤的选股流程后,本基金以中国证监会的行业划分标准为基础,以GICS行业分类标准为原则,建立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等三个行业精选股票池,并以此作为基金构建投资组合的依据。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以分散风险,调节投资于股票可能带来的收益波动,使基金收益表现更加稳定;同时满足基金资产对流动性的要求。本基金在进行债券投资时,一方面重点分析利率走势和发行人的基本面情况,综合考虑利率变动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各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期限结构、信用风险大小、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另一方面,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数据,包括通货膨胀率、商品价格和GDP增长等因素。

  (七)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范围为60%-95%;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合计不低于5%;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和第2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2. 建仓期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的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的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b)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公开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传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六)暂停估值及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估值及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确认及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赔偿。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或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场外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最多6次,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最低不低于已实现收益的60%,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收益分配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法定信息披露费;

  7.法定信息披露费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其他费用

  本章第(一)条中所述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且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基金管理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三)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本基金发售期截止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对基金募集情况进行公告。

  (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发售期截止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将验资报告及本基金备案材料提交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收到前述材料后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管理人将于收到证监会书面确认之后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发布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八)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本基金同时遵循《业务规则》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九)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 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 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一次,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每个交易日公告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前,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6. 每半年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公共媒体中出现或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的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www.boshi.com.cn)的网站查阅和下载上述文件。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策略风险

  本基金预期在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伴随城市化、工业化及消费升级的逐步推进,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行业中的优势企业能获得较快增长,这些行业中的优势企业也是本基金股票投资的重点。本基金选择上述三个行业作为重点配置对象,是基于对中国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增长的预期,如果在未来某一特定阶段,这一预期发生偏差,可能造成上述三个行业相对于整个中国经济的代表性不强,基金可投资标的容量相对于基金规模偏小而导致基金业绩下降的风险。

  (五)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将在发行结束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六)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基金合同终止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律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按前款1-4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不分配给下一顺序权利人。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公告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规定期限予以保存。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它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产生的权利;

  (4)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各项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管理并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确保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和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与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披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4)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按有关规定制作和保存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5)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享有以下权利:

  (1)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2)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履行以下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独立;

  (4)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6)按照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材料,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核对;

  (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主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要求基金管理人纠正其违反基金合同的行为;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向本基金清算账户;

  (14)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5)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0)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3)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4)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份额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资产账户名称的改变而有所改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变更基金合同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变更基金类别;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 更换基金托管人;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7) 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5)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6)表决方式;

  (7)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8)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9)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五)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式开会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 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召集人应当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它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 

  (4)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2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3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 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经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同意;

  2.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证监会审批或备案。

  3.基金合同修改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修改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十七、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本合同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九、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8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其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服务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吴雄伟

  成立日期: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所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外,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注册登记人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的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重大合同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附件)。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a.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b)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b.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估值程序

  公开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传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4.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或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5.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按本托管协议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五)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报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编制及持续保管义务由注册登记人承担,但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涉及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所有费用,应从注册登记费用中支取,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也不得向基金托管人另外收取。

  二十、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场外投资者。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场外投资者寄送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场外投资者寄送对账单。

  2、场内投资者。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T+1个工作日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随时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

  (二)网上交易服务

  场外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场内投资者可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网站进行网上交易。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10-65171155或登录博时公司网站(www.boshi.com.cn)进行咨询、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代销机构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场外投资者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再投资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人为场外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boshi.com.cn 

  电子信箱:webmaster@boshi.com.cn

  投资者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在“客户服务”的“客户来信”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二十三、其他事项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将申请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04年9月17日成立,在新印章刻制之前,根据有关规定仍使用原印章。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hi.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募集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点击此处查询全部博时主题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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