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支持银行办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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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 09:21 深圳商报 | |||||||||
并表示银行基金公司应与境内外机构投资者共同组建 【本报讯】针对有关“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受阻银监会”的传言,16日,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在银监会网站刊出文章予以驳斥,明确表态将积极推进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提高中国银行业的综合竞争能力。文章称,近日个别媒体对有关问题做了与事实完全不符的报道,这非常不利于商业银行开展有关工作,各商业银行应排除影响,扎实做好相关工作。
这篇署名银监会政策法规部的文章称,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是提高中国银行业综合竞争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促进金融改革的深化。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对于解决我国当前融资格局失衡,改变商业银行较为单一的资产结构,提高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银监会作为银行业的专业化监管机构,一贯支持并鼓励商业银行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并与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密切合作,积极推进这项工作。 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创新之举。为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银监会将借鉴相关国际经验,结合国内金融业发展的实际,从一开始就着力于建设好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规范平台,以保障平稳运行。 一是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联合富有经验的境外和境内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共同组建,这一方面有利于商业银行投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引入的先进的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另一方面避免商业银行独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能导致的公司治理不完善,缺乏必要的制衡与监督。 二是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风险隔离制度,设置“防火墙”,实现人员、场地、资金等的隔离,切实防范业务拓展可能形成的风险传递和积聚,防止利用利益输送、关联交易等不规范和违规行为,对风险管理体系和市场规则形成危害。 三是银监会将根据国际通行的监管规则,对商业银行的有关投资活动实施并表监管,并加强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在积极促进商业银行提升综合竞争能力的同时,按照审慎原则,促进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 而央行在16日公布的《2004年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要大力培育金融市场的机构投资者群体,积极推进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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