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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表示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要快马加鞭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 10:10 证券时报

  央行副行长吴晓灵表示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要快马加鞭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透露,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相关管理办法可望年内推出

  本报北京电 在昨日举行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高峰论坛”上,央行副行长吴晓灵表示,推动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符合“国九条”精神,人民银行将积极协调配合
有关部门,加紧工作,共同做好此项试点工作。另据银监会政策法规部主任张元透露,有关管理办法最快在今年内将推出,在此之后,商业银行的正式申报工作就将展开。

  吴晓灵说,在现有监管框架和法律规定下,通过“法人分业、集团综合、功能监管”的原则,可以有效调控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模式、市场定位和发展规模,并依法实施功能监管,有效防范风险。

  吴晓灵认为,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既可以选择由目前已与商业银行有股权关系的机构投资设立基金公司的间接模式,也可选择直接发起设立模式,两种模式都应同时进行探索。但她也强调,在直接模式下,尽管商业银行只是出资人,并不直接从事证券业务,但仍有必要制定试点管理办法,对基金托管、大额赎回时的融资便利、关联交易等方面制定完善的隔离控制办法,在商业银行的基金业务和银行业务之间构筑“防火墙”,力求做到风险隔离。 

  吴晓灵还表示,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公司可以发起各种专门类型的基金,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各类债券型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同时,几种类型的基金还可以适度交叉。但当前阶段主要应侧重于债券型基金,投资次级债券、金融债、资产支持债券以及企业债等固定收益证券,以免给当前基金业发展格局带来大的冲击。

  在昨日的论坛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也表示,要大力支持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试点工作。

  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主任张元表示,去年《商业银行法》修改后,我国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和政策障碍已经不存在了。目前银监会正在研究具体的管理办法,最快可能在年底推出。一旦办法推出,各家银行将能够根据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始申报工作。他表示,大致的程序是商业银行先向银监会提交申请报告,获取资格后,再向证券监管部门履行相应申报程序。关于投资人和投资条件,张元还称,基金管理公司不应由一家商业银行独家发起,而应是股份制的公司法人形式,以商业银行为主,要吸收境外的战略投资者,同时也应适当吸收国内企业、法人机构投资者。

  对于今后将如何监管,张元认为,首先应该实行并表监管;其次,银监会和证监会还应协同监管,防止风险的扩大和转移。他表示,银监会将积极推动试点的进展,促使其尽快实施运行。

  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主任孙杰表示,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对金融体制改革、金融结构调整、促进储蓄转化为基金理财形式、发展直接融资,以及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都有着重要意义。他说,中国证监会一直在研究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问题。同时,还将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的指示精神,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中国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主任曾于瑾说,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对于保险业来讲,将意味着更多的合作机会,保险公司必将从中受益。目前保险公司已经是企业债、金融债、国债的主要持有人,可以预见,商业银行发行新的基金产品,保险公司也将成为其重要的持有人。另外,保险公司还可通过下设的资产管理公司,和商业银行合作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因此,将来合作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

  据悉,本次论坛由招商银行(资讯 行情 论坛)主办,工行、中行、招商银行的有关负责人也纷纷为试点工作献计献策。(记者 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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