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办法有望年底出台 银行系基金公司呼之欲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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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 07:13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办法年底出台 国际金融报记者 李卫玲 发自北京 1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北京透露,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办法年底出台。中国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三家机构经过三次讨论,已就商业银行设立
吴晓灵在“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高峰论坛”上说,国务院已批准商业银行进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扫除了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障碍。商业银行可以探讨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模式。 据记者了解,有些商业银行很早就提出了正式或非正式的申请,但由于相关的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因此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一事无法很快实施。招商银行就是其中一家。 据悉,招商银行已向中国银监会等部门提出非书面申请,希望以直接投资的方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吴晓灵指出,在商业银行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情况下,有必要对基金托管、大额赎回时的融资便利、关联交易以及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等方面制定完善的隔离控制办法,在商业银行的基金业务与银行业务之间构筑起“防火墙”,制定试点管理办法,力求做到风险隔离。 同时,为了稳妥起见,在市场定位上,商业银行所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发起各种专门类型的基金,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和各类债券型基金以及股权投资基金。这几种类型的基金可以适度交叉,但当前阶段主要应侧重于债券型基金。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表示,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本身就是期望商业银行能够发挥与基金管理公司的协同效应,利用自己掌握的客户信息和网络优势,充分拓展基金业务。 巴曙松说,可以预计,由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陆续成立之后,基金市场的规模会有比较迅速的扩张。迅速扩大的基金市场如果继续沿用传统的投资策略,可能会形成较大的市场风险。 巴曙松指出,要解决这一矛盾,除了稳步扩大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规模之外,还可以促使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重点拓展与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不同的市场品种,或者是相应为商业银行的基金管理公司发展相应的投资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