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发展投资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立法攻坚战逼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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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8日 08:51 证券日报 | |||||||||
□ 基金论坛有限公司董事 崔新生 明智的政策,是体现一个政府有限、有为行政的成熟度及其标准之一。别的方面姑且不论,在资本市场领域,国务院连续的两项政策出台,无论是其政策节奏、还是政策层次,都充分体现了某种从容不迫的市场拿捏和理性把握程度。
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 假如说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九条意见(以下称《九条意见》)是一个面的话,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称《决定》),则更多的强调了工具性。由面到点,既体现了在资本市场领域的宽度,也愈加深入和具有针对性。 尤其值得重视的是,《决定》中明确提出“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等于是对《九条意见》的延伸并涉及到产业投资基金领域,而“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则更是从某种程度上承认类如产业投资基金的存在。其关键意旨有三个层次: 第一,确认现在已经存在着各类投资基金,其中包括、或者重点指产业投资基金; 第二,规范已经在运行或实践的各类投资基金,自然也包括产业投资基金。 第三,发展,即不但承认其已经存在、具有合法性并在规范的基础上,鼓励、支持其发展。其中也包括产业投资基金。 从目前中国存在的所谓投资基金而言,简单概括:从行为上是公募或私募;从形式是证券投资基金或产业投资基金。从某种意义上,除了非盈利的各类基金会、政府财政体系的各类专项基金外,都可称之为投资基金。 应鼓励发展产业投资基金 在产业投资基金方面,有三点值得注意。一是发改委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主管部门,一直坚持产业投资基金先立法后才能实践,这一点客观上等于阻碍了产业投资基金本身的发展。《决定》称之为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规范是承认其存在、也只有存在的基础上才谈的上规范。 二是产业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本身的进展。由于产业投资基金没有如期进入投资基金法(最后成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作为行业性的行政法规又迟迟不能出台,本来在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前,主管部门应该有一个过渡性的、倾向性的政策对现实进行指导。国务院的《决定》出台,事实上就起到了这样的作用。 三是产业投资基金包含的创业投资和基础实施建设方面,在这次《决定》中已经明确对其推动设立和鼓励、放宽社会资本介入,产业投资基金资金来源如是民间为主体。 不可回避的障碍和疑点 如果就产业投资基金的具体实践而言,仅就其行为的合法性要求,目前的法律法规框架已经基本具备相应条件,包括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途径等。这是一个原先拟定法规没有解决的障碍。 由于产业投资基金立题基础吸收创业投资,而创业投资主要对象是中小企业的高风险性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应用范围远远超越创业投资领域,如风险性较小、收益稳定的基础实施建设等。产业投资基金立法应多注重“产业”而非“创业”。 由于目前产业投资基金没有能够公开的案例作为依据和一个标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对“产业投资基金”这一名称适用性,应做行为上的合法要求,而不强求概念的一律性。 几个思路或方向 就产业投资基金立法本身,现在首当其冲的是对原有暂行管理办法的“清理”和调整,包括对产业投资基金包含的创业投资、企业重组、基础实施建设中剔除企业重组,正式界定创业投资和基础实施建设两种。至于一些行业性的产业投资基金,完全可以参照执行。 一、由原主管部门协调,成立“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产业投资协会”,依法对产业投资基金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应的监管体系; 二、“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或“中国产业投资协会”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职能合作,使产业投资基金“进”“退”有序。这一方案可参考一些早期类似产业投资基金的实践经验。 三、建立产业投资基金项目评价体系,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门槛”之一。 四、建立产业投资基金经理人才的培训体系,由于产业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差异性较大,适合产业投资基金需要更高的专业“门槛”。 五、将产业投资基金作为市场化的组织设计而非仅仅是一种投资工具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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